liang909 wrote:
回頭看看這個說不定...(恕刪)
謝謝!
不過這個看起來完全不符合我要的 ...
而且,我沒有單速車
另外,它作成全搖控就是很乾淨、帥氣,但缺點不少:
沒有煞車斷電、沒有催油門控制速度、不能裝在前輪、沒電時不能換低速檔省力 ..
網路發言嘛... 多是隨便說說!別太認真..
kalinka520 wrote:
請問這平衡充電器可...(恕刪)
電動自行車比照輕型機車管理方向幾乎已確定,例如要有牌照及戴安全帽。
電動輔助自行車有踏板是與電動自行車明顯區別,可能不是首先目標,但是主管機關是否又從抽屜拿出法規,沒通過審驗即不能上路就不知。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是一樣的,但是現在通過審驗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又多不符合法規中檢驗準則。
例如明顯沒有方向燈、後視鏡,且後視鏡的鏡面必須符合規定之弧度及視角。
只能說台灣的法律很會轉彎,法律面訂的嚴,執行又一套。
交通部 令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補登)
交路字第0970003221號
訂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部長 蔡 堆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項目之車種及其適用規定
二、車輛規格規定
三、電子控制裝置
四、喇叭音量
五、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六、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七、間接視野(照後鏡)安裝規定
八、間接視野裝置(照後鏡)
九、腳架
十、整車疲勞強度
十一、速率計
十二、電動自行車控制器標誌
十三、電動自行車控制器標誌
十四、燈泡
十五、氣體放電式頭燈
十六、非氣體放電式頭燈
十七、方向燈
十八、車寬燈(前(側)位置燈)
十九、尾燈(後(側)位置燈)
二十、煞車燈
二十一、反光標誌(反光片)
二十二、電磁相容性
DAVIDC2924 wrote: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是一樣的........
.......只能說台灣的法律很會轉彎,法律面訂的嚴,執行又一套。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這只能說台灣的立法諸公和官僚,沒常識又愛裝有學問吧....
如果老朽當院、部長
會將電動自行車歸電動機器腳踏車(簡稱機車)相關法規去管
立法只立如何歸屬變行了,不過這一部分,老朽說實在的沒研究,不談


至於電輔車,老朽自承是專家,有些意見,就是:
1.既然要稱之為自行車,走自行車走的路,那就一定要維持自行車的特性。包括:
a.不能有任何"油門"特性裝置,只能以踩踏力產生助力
b.失去助力,依然可騎,就如一般自行車
2.既屬自行車,走自行車走的路,變依自行車相關法規管理便行了。而管自行車也只能管它能走哪裡,怎麼走?完全與自行車一樣。至於車體,別管太多,管車速,基本上是道路問題,管車子能跑多快,是笑話,就算有油門,也不能這樣管,不然所有會超速的車,全都違法,不得上市。如果真這樣管,木可批一日雙塔鐵定一路超速,理應一路開罰,而他騎的車,竟能飆速,屬非法商品,得扣車或沒入之。
說得簡單一些,卡打掐到末打,要爭取還算卡打掐的唯一理由,就是他如同變速車、碳纖車....一樣
用某種方法省力化,騎得輕鬆
你能允許變速車、碳纖車....上路,當然得允許電輔車上路
條件是:不能用油門驅動,一用油門驅動,就算機車
而既屬機車,依機車管便行,無庸囉里巴縮
還有,管路的規管路,管車的規管車,一定要分清楚
不能混談



樓眾們:
選老朽當立委吧
再不然,建議新總統找老朽當交通部長



台北市長柯P興建自行車道
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可能比單純用腳踏都還慢,增加這些助踏1:1 控制輸出裝置,可能增加故障率及使用上不實際(非最佳操縱)。
馬達動力可以協助騎車者在上坡時省力,且不需頻繁來回切換齒輪檔位,在平面地面時並不太需要靠馬達動力的助力來減輕騎車者的負擔。
自行車起步時需要較大腳力,電動可以減輕力量且容易維持起步時的平衡,避免左右晃的可能危險。
電力及腳踏力是平行運作,用人腦智慧操縱遠優於現在的助力設計,且不需負擔力矩控制器昂貴的成本。
電動輔助自行車車重如果在30公斤以下,不需要高瓦特數馬達,安全性會比較好。
電動輔助自行車輪胎寬度比電動自行車小很多,外觀明顯不同,重量也明顯有差距。
現在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將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規定車重(不含電池)都在四十公斤以下,是不正確的。
應該將電動輔助自行車車重量限制在30公斤以下。
為防止誤觸"電門",只要增加一安全開關即可,例如 騎乘者必須要收起停車架"電門" 才有動力輸出。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049511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 第 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23條至第26條、第 32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
型式安全審驗合格後,應由申請者向審驗機構申請審驗合格標章,並依下
列規定黏貼於指定位置,以供相關單位稽查: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應粘貼於下管可明顯辨識處。
二、電動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應粘貼於車頭管或明顯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申請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審驗合格
證明書之電動自行車,應於車輛後方可明顯辨識處黏貼(含懸掛)附件四
之一之審驗合格標章,以供相關單位稽查;審驗合格標章之幾何中心應位
於車輛之縱向中心平面。
外觀與自行車相同的電動輔助自行車仍將定義為慢車,慢車可以行駛人行道。
但與機車外觀相似的電動自行車則將修法定義為「輕型機車」,行駛上路規定將比照機車,上路前得先通過筆試和路考等考照程序,取得駕照後,也不得行駛人行道,必須行駛一般道路,且將強制戴安全帽,若未帶安全帽,罰則可比照機車罰500元,交通部年底將提出修正草案,明年將送立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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