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地下室停車場有一台綠色的小布,很多灰塵,變速系統也生鏽,應該是離職同事留下的,每天經過都會看他一眼,越看我手越癢,很想動手將他義務性的廢鐵回收到我家耶,又怕是名車有主,怎麼辦?
本人補充法條及應注意之事項
民法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
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 804 條
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
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第 805 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
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第 807 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
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第 2 條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
第 3 條 警察機關及環境保護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
輛。
第 4 條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
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
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
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
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
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
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亦應
併同送交處理。
第二項公告應於公告欄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其內容包括被移置車輛之
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
輛特徵等資料。
第 5 條 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廢棄車輛移置前,應詳細核對勘查紀錄,確認車輛類
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
無誤後,即移置至指定場所。
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移置過程時,如遇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屬實
者,應再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經公告
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應注意之事項
1, 有上鎖之車輛無法認定為遺失物(如無上鎖即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交付警察前,最好請人證明已放置多日無人認 領.
2,地下室之車輛無法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來清除
3,除非大樓管理委員會對占用公共空間之車輛訂有管理辦法,否則能找到原車主要求出售始能取得其所有權.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