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tle0531 wrote:
違社會善良風俗、社會正義、政府法令之內容
我想布輪大以上三點應該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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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閃有沒有定義?
維基百科:
快閃族(Flash mob,也叫快閃黨)是一群人透過網際網路或手提電話簡訊相約在指定時間和地點集合,然後一起做出一些特定的動作(例如拍手掌、叫口號等,一般是不違法卻很引人注意的動作),又在短時間內若無其事般急速消失。這種行為被稱為「快閃行動」,可視為一種短暫的行為藝術。又有聰明暴民(Smart Mobs)、快閃暴走族、聰明行動幫等稱呼。
50台小布要佔據一台停車位,排好,照相,請問要花多少時間?
如果超過50台呢?兩格?三格?
快閃,自己定義的吧?
我看是找一推人去強暴停車格吧?(強暴的定義有很多種,請自行解釋,切勿對號入座)
都已經說『感謝建言』了,還不知道錯在哪?
可以不要再討論這種違反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九點: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的事情了嗎?...(恕刪)
然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