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tle0531 wrote:
車子的擁有者,有處分車子的權力,包括無需授權變賣
如果沒有處分的權力,那就不該稱為車主,其行為就不是正大光明(當然這位老師可能不知情)
如果沒有處分的權力,那這樣的行為就不合理,也不正當,相似的意思就是不合法,不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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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真的不需要什麼都咬文嚼字,也不需要對字詞無限上綱
每個人心中都有把尺,都有個秤
鑽漏洞,嚐到了甜頭,以後一輩子都會鑽漏洞
第四名這位當事者,如果你覺得很正當
不妨跟您的父母,授業老師,跟以後的小孩,詢問這樣是否恰當以及給自己小孩
當他們贊同您,或是您授以相同觀念的教育
這樣在大言不慚的說這樣很正當會比較有說服力
單車是一種交通工具,也是一種運動
就單純討論運動吧
運動,可以健康一個人的身體,但看起來並不能健康一個人的心理(這很早就知道了,只是我又被證實了一次)
對了,補充說明,我只是路人甲,不是Brompton的車主(恕刪)
很抱歉!
只是您文字後面都有問號!
而我只是單純去查了字典
事已至此而且已經有了結果,那我期待結果為何。
如此簡單!
還有!您分格線以下的文字!我不能認同,而您可不予回應對於我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