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求廠商賠償

這..這...這....說得過去嗎



P.S:回到實際面來說
在我們中部這,【廠商對有瑕疵的商品】
1種是為顧全信譽→全數銷毀
另1種是→到處倒貨
很不幸的另1種居多,消費者買到有瑕疵但堪用的產品倒是不置可否〈貪便宜嘛〉;問題是→有瑕疵而且→A出代誌,或根本不能用,這..這....這.....難道廠商不必負責嗎

我也不是吃飽撐著來『炮』完就走

解鈴還須繫鈴人→樓上的,就看你願不願意為→通常使人得不償失的《正義》出頭

我再舉一例:逛賣場經過XX牌牛奶試喝,結果上吐下瀉,回去再拿一杯〈保全證據〉經過跟廠商溝通無效
〈沒發票/沒跟我們買/...推託〉→送化驗確實內含XX菌,會導致急性腸胃炎;這時候就是上法院提告了!
就端看你是要算了→嚥下這口氣,還是要為了出一口氣不惜代價,把它鬧大〈有時候我會,通常結論是滿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