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r wrote:
發文內容不清不楚,...(恕刪)
這就是台灣司法奇怪的地方,總要受害者提供證據,
為什麼吃了地溝油卻要消費者提供證明,產品問題不是應該生產廠商證明沒問題嗎?
反正頂新集團的行事風格,一次就夠了,簡單講見微知著,
這種做吃的都犯缺德事的企業,你說他做其他事情會本著良心......我很懷疑!
所以頂新關係企業、統一關係企業都是能不用就不用!
回到賣家的作法,其實也沒有甚麼問題,
他如果都聲明這批貨有問題,反正買賣是無法單方面成行的,
就只能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就像現在林鳳營還是很多人喝.......本來想等他開始送房子才買的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