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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爬武嶺所拍到的畫面 請看一下(請有回覆的大哥看一下內容 謝謝)

肖像權不是這樣用的
a05801 wrote:
你這樣PO出來 有經...(恕刪)
典型的單車大頭症

看得出來 這枚垃圾兄騎得很辛苦
但是再怎麼辛苦 也不能亂扔垃圾呀
就像路上經常看到 全套車衣的騎士
紅燈卻大辣辣通過 如入無人之境
這樣的人 車衣再怎麼帥 只會討罵而已

就如路上很多重機騎士 大都規矩騎車
但只要少數一兩隻違規蛇行超車
就會壞了重機族這鍋屎 呃... 我是說這鍋粥啦

人還是有公德心點的好 別老以為惡小而為之

waterhand wrote:
支持你!

這種人就是要給它教訓

讓他下輩子都不會亂丟垃圾

可惡...(恕刪)



笑死人! 你這輩子都沒亂丟過垃圾?
各位有空可以上他的fb看看他的動態照片
"8/17(六)武嶺盃陪騎謝謝補給王的攝影師幫我拍照!"
他自己的第十二行回文...

pk881pk881 wrote:
肖像權不是這樣用的...(恕刪)


所謂肖像權則是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著作權或是人格權,都不待申請,著作權自著作完成而取得,人格權則自自然人之出生而自動取得。

對於人像的使用,可能透過圖案、相片而進行,卻應與圖案、相片之著作權作區分。使用圖案、相片中之人像,除了涉及肖像權,亦另外涉及著作權問題,所以應經肖像權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可。

一般人當然很容易主張未經其同意不得利用其肖像,所以電視節目在街上任意攝影後,未經同意而於節目播出,可能會侵害被攝影者的肖像權。

律師陳佑仲答:
因為攝影興趣,在公開場合拍攝他人肖像,雖不會有刑事責任,但若未經被拍攝者同意,在民事上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肖像權。

(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929/33701947/)

marx1964 wrote:
都教過了而且不亂丟垃圾是最基本的禮儀還要宣導?教都不會了宣導有用?
亂丟垃圾 當場糾正他就好了需要如此大張旗鼓?

如果教不會就不用宣導
那幼稚園也就不需要教生活常識啦
反正大家都不會
那樓主的小朋友也不用去讀書啦

板主不是攝影者
指單純做宣導而已 有錯嗎?

youngmth wrote:
FB上已經有人人肉出...(恕刪)

看了連結,在下反而對那位廖姓憲兵朋友好奇,為什麼似乎不太清楚來龍去脈,就說指責他的人腦容量個位數!?
是在下會錯意嗎?

xihin wrote:
這是為了找朋友的照片...(恕刪)

掉的如果是1000塊,看他會不會停下來檢
台灣哪個地方不垃圾,這裏亂丟,去別的地方撿回來就好。
有沒有人跟我一樣

在這個月份~看到標題+第一張照片

會以為背景有什麼鬼影之類

結果看到第二張我豁然開朗了

這袋子比鬼還可怕~會讓人摔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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