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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TCR ADV 3 我追撞他人我能索賠多少勒?~~~~該進回收廠囉~~(已結案)

如果是您撞他,又辦法舉證的狀態下,當下也沒有報案,那這會有很多話可以講,

過去我同學騎機車撞上突然打開的車門,他整個人翻過去,當時對方也說有沒有事很關心他之類的,

當下我同學說沒事就走了,結果事後對方車門有受損無法關上,居然回頭說他肇事逃逸然後報警抓

他,對方律師開口要求賠償30萬元,對方還備妥了驗傷單等單據要一併告他,從警局筆錄到多次

調解最後上法院真的很煎熬,雖然我這是馬後炮,但還是提醒您,車禍不論大小,請先報案處理,

我騎車或開車頭上或車上都裝行車紀錄器,小台的一台一兩千而已,還可以錄音,我都綁在頭盔前方

,對方說什麼話都清清楚楚,我是比較趨向於息事寧人,因為如果您決定要索賠到舉證調解提出訴訟

,最後就算你贏了,法官判給你的金額很有可能與您所耗費的時間精力不成正比,除非您是真的氣到

了要出一口氣,否則請您先想想勝算多少,與您屆時花費人力物力的成本再做衡量,雖然這樣幫不了

您,但社會的凶神惡煞很多,有的人就開始查你做什麼工作住哪裡開始弄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平安就好。

以個人擔任過三年車險理賠的經驗來分享一下好了…

一:發生事故要請警方現場處理:

一來確定事故有發生(廢話),若有肇事責任(業界簡稱肇責)爭議,法官也可以根據警方製作的筆錄來判定雙

方應負擔之責任,畢竟事發[過程]只有雙方知道,其它人都是[事後]才到。

二來是為了確定雙方之損失,這部份同步記載於筆錄中,也許當下沒察覺,萬一事後發現有其它部份受損,

對方不認帳怎麼辦。來個比較扯的比喻,萬一事後對方說它的車內有個百萬的古董因此毀壞,要版主賠,

這下可好玩了。

版上有太多人分享發生事故一定要請警方現場處理,就是不聽,唉﹑唉什麼,愛莫能助啦!

二:肇事責任

六四或七三分擔責任,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您去送鑑定也只有肇事主因﹑次因之分,那麼民事法官又如何

判呢?參考民法第一條吧…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六四或七三都是習慣,都是法官來決定的!

這事故版主也沒有寫說雙方車輛行經方向,但看了眾多車友的說明,大膽推測有可能是汽車從支線轉彎

至幹線車後與單車發生碰撞,幹線車的車道寬度為何,單車是否行駛在機慢車道上,雙方發生碰撞的位

置為何?都是影響責任的判定!

誠如有位車友所言,如果汽車已完成轉彎,且汽車遭撞擊是在快車道上的正後方,我如果是汽車駕駛朋友

一定反過來要求單車賠償,此時可見是否請警方現場處理的重要了!

有受傷?要是單車全責的話,那受傷也只能自行處理了,想告刑事都沒的告!

老話一句:記得請警方現場處理!

至於民事和解,你們雙方才是當事人,雙方講好就好!
從後撞汽車 有受傷,是你自己的事,想告刑事都沒的告!
買新車架+工資

應該與新成車差距不大

事故雙方都有受到傷害

雙方只有各退一步才能海闊天空
車架差不多沒救了!剩下把可以用的零件拆下來!叫他陪個車架再主一台!
因為看了這篇..小弟昨夜就做了惡夢..
愛車被撞斷..對方是兩個老外..
一個是黑人..還差點打起來

希望版大處理順利..大家騎車平安~
您好:第一時間沒報警就很吃虧了,加上對方可能不知該車的價值,你可以先試探打電話告知價格看對方有何反應再作打算,我母親也是去年騎腳踏車被騎機車的小鬼追撞成重傷(車禍出判表我媽完全無責任),前後花了10多萬的醫療費用,調解委員會跑了4次,我們與對方連繫都推給保險公司,等快到六個月告他過失傷害他們才願出面協調,但是對方也告我媽過失傷害(所以要看對方是人還是鬼),非不行再跑調解(鄉鎮調解委員可以指定找認識的委員,這也是我去調解才知道,所以真要調解還是請花1000元去法院申請),最後只賠了8萬塊(不想再耗下去)!比較可惜你沒報案不然你的醫藥費至少有強制險可以申請理賠,比較建議你請車行開張證明跟對方談,看反應再說!是人是鬼再打算。
一、沒報警,事後扯什麼都沒有,對方如果知道一台腳踏車要這麼多錢,就給你裝死、裝無辜、最後就死不承認,任何事故,只要自已沒錯,就報警吧,保護自已,況且很多保險都要報案記錄才能理賠。

二、叫他貼你4000~5000塊,貼些錢買個車2手車架,將東西移回去吧。

三、自行車專用的行車紀錄器,是否有採購的需要呢?
你追撞..那你有錯,只是看雙方比率是多少,如果對方也求償,你也可能需要負責,所以已經不可能100%賠償
現在是也沒報警,那有的揮了
請先補報警,開驗傷單,另外路口是否有監視器,如有,如果你有錯也賴不掉,請警察取得或是請當地里長是否能給你一份copy
如果沒有...說真的,就看你雙方的良心了.
只能說你一開始沒報警,事後真的很麻煩

建葛格 wrote:
以個人擔任過三年車險理賠的經驗來分享一下好了…

一:發生事故要請警方現場處理:

一來確定事故有發生(廢話),若有肇事責任(業界簡稱肇責)爭議,法官也可以根據警方製作的筆錄來判定雙

方應負擔之責任,畢竟事發[過程]只有雙方知道,其它人都是[事後]才到。

二來是為了確定雙方之損失,這部份同步記載於筆錄中,也許當下沒察覺,萬一事後發現有其它部份受損,

對方不認帳怎麼辦。來個比較扯的比喻,萬一事後對方說它的車內有個百萬的古董因此毀壞,要版主賠,

這下可好玩了。

版上有太多人分享發生事故一定要請警方現場處理,就是不聽,唉﹑唉什麼,愛莫能助啦!

二:肇事責任

六四或七三分擔責任,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您去送鑑定也只有肇事主因﹑次因之分,那麼民事法官又如何

判呢?參考民法第一條吧…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六四或七三都是習慣,都是法官來決定的!

這事故版主也沒有寫說雙方車輛行經方向,但看了眾多車友的說明,大膽推測有可能是汽車從支線轉彎

至幹線車後與單車發生碰撞,幹線車的車道寬度為何,單車是否行駛在機慢車道上,雙方發生碰撞的位

置為何?都是影響責任的判定!

誠如有位車友所言,如果汽車已完成轉彎,且汽車遭撞擊是在快車道上的正後方,我如果是汽車駕駛朋友

一定反過來要求單車賠償,此時可見是否請警方現場處理的重要了!

有受傷?要是單車全責的話,那受傷也只能自行處理了,想告刑事都沒的告!

老話一句:記得請警方現場處理!

至於民事和解,你們雙方才是當事人,雙方講好就好!


建葛格....那個....
所謂的「習慣」,並非指的是一般人的生活習慣,或者是口語中的習慣
而是已承襲已久、足以成文之「習慣法」,如規範祭祀公業的相關法律

法律解釋最忌諱的就是望文生義,希望您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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