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71 wrote:失竊單車已找回......(恕刪) 「原車主依警方要求再次聯絡"阿文"到案說明,但遭"阿文"拒絕⋯?」對價關係這麼明顯為何警方不能主動偵辦?還要苦主聯絡嫌犯「拜託」他出面說明?現在都是這樣辦案的嗎?有犯罪行為了不能調手機申辦資料抓人嗎?又是人權問題?什麼鬼啊這是?車是證物,應該採集指紋並影帶等等證物函送,如果證據明確就可以直接登門抓人了還等他主動到案說明?阿文人權重要失主的人權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