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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稻程附近有車友GIANT 2014 TCR C2被偷的嗎?來看看是不是你的車


wagamamafju wrote:
先幫您備份一下,前...(恕刪)


辛苦了!非常感謝您的多此一舉本人有請教過律師了不管拷貝幾份依法依然不構成收贓罪主要原因是:

1.無人報案遺失該款車+無人提告訴
2.無法舉證該車為失竊車
3.購買人(新車主)沒有提出任何來源質疑向有關單位申請調查
經營事業: 1.亞塔騎 威鋒車業-大稻埕店 2.亞塔騎 威鋒車業-天母店 3.85度C-士林劍潭店
沒有耶!並無被踢出依然為有效可刊登販賣的團員.半小時前才剛又刊登一台中古車,已經23:58結標了.依照版主下午私訊建議以後不要特別註明來源就沒爭議
經營事業: 1.亞塔騎 威鋒車業-大稻埕店 2.亞塔騎 威鋒車業-天母店 3.85度C-士林劍潭店
dunhill78 wrote:
辛苦了!非常感謝您的多此一舉本人有請教過律師了不管拷貝幾份依法依然不構成收贓罪主要原因是:

1.無人報案遺失該款車+無人提告訴
2.無法舉證該車為失竊車
3.購買人(新車主)沒有提出任何來源質疑向有關單位申請調查


1.無人提告只代表暫無民事責任,而非無刑事責任,因為贓物罪是非告訴乃論。

2.贓物係指財產犯罪所得,除了竊盜外就是侵占遺失物(非告訴乃論之罪)~

3.如果明知來源不正當而仍舊故買贓物,到時出事很難證明是善意取得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請教過律師??




dunhill78 wrote:
有請過捷安特朋友查過無登錄.所以趕緊用我名子登錄了.也開好保證書寫我為購買人.總不可能由我出面指認自己吧?


這樣做是不是有點兒誇張呀!?
dunhill78 wrote:
這我當然知道與竊盜.販毒是一樣算公訴罪,但無受害人舉報相關單位跟本不可能會介入調查+起訴,另外昨天我也在社區中庭趁半夜大家都在睡覺不注意的時候偷走了我們社區小朋友的電動車拿去FB我愛你社團去兜售同樣的也是秒殺賣掉了還特地約在大稻埕水門交車,同樣的只要社區無人報案說他家的電動車被偷走了就不會被調查且這竊盜罪名在我身上就不會被定罪


我不知道你說的是真的假的
但先備份起來
順便提示一下版友法律常識


社會秩序維護法 妨害安寧秩序 第7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
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中華民國刑法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中華民國刑法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 偽證罪 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罪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妨害秩序罪 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哈哈哈,越看越想笑,版上一堆吃飽閒閒的人,貼一堆法條,講一堆理論,說一堆廢話

你們還是趕快去找失主比較重要吧?

翁老闆短短的字裡行間玩弄一大群人,看得我好快活! 哈哈!
技嘉 5670 512 HM 1G , 210 512 TC 1G 這種混淆消費者、不老實的廠商,我唾棄你 2010/09/28

linsh09 wrote:
你們還是趕快去找失主比較重要吧?


不然你以為有人轉貼FB的文到01來是為什麼?

貼這些法條不只是為了文章至頂,

更重要的是假如有苦主或者是其他類似案件的受害人看到,至少能對寫狀紙有些概念~

而不至於被幾句告不成弄到姑息養奸~
這就是網路論壇人性的本質,如果是自己的母親或老婆討客兄(通姦)那就非得是明確的互相電子文件訊息+破門而入+捉姦在床才能定罪,換做別人涉嫌馬上搬出一堆法律條文線上開課+線上審判定罪(只差沒有上時事新聞節目去說嘴而已)

此事件也凸顯了某FB社團的最誠信原則(虛的.講好玩)出價得標了可以因為我跟其他車友的回話而放棄完成交易不用被踢?那一些出價得標後家人反對/老婆反對/老爸反對的卻被踢~雙重標準??

管理者版主的無能,任何投訴不經查證只聽信謠言而認定違規下架,昨天與板主私下對話問他哪裡違反板規卻說不出來....我據實以報真的是占為已有沒錯阿.我既不偷又不搶.只是將店內客人不要的車占為己有上網標售.何錯之有?


只告訴我以後刊登不要寫來源可以寫0成本就好以免不必要麻煩,而我今天傍晚起床後又趕緊將我踢出社團~簡直比馬總統還沒擔當+更無能!在馬總統觀念裡任何黨員涉及不法至少要法院一審認定有罪才會停權

我所刊登的任何商品100%可以面對司法考驗,我都不閃躲了一直加強曝光,到底這版主到底在怕什麼?還是平台理有很多不能見光的交易?

另外在FB要貼文標記我出面解釋的話就不要刪文+停權,這樣才有讓當事人可以澄清的機會,你可以參考過去我在01 7年來的文章+FB指名道性說人的文章從不刪文.務必保持隨時候教的理念
經營事業: 1.亞塔騎 威鋒車業-大稻埕店 2.亞塔騎 威鋒車業-天母店 3.85度C-士林劍潭店

看來

這位D78大大從頭到尾都在玩弄這棟樓
我就說是頂新的加盟商了嘛

誰知道哪句是實話哪句是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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