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dsdsu wrote:
天寶宮下方那個茶店頂...(恕刪)
對喔!! 還沒到三叉口那間店
mounty wrote:
如果廠商是贊助選手個人,由被贊助者個人決定是否於個人車衣上增添贊助商LOGO作為回饋機制。" 應被解讀為車手的個人行為,星光八卦車團恐怕沒有權力限制車手,令其不得接受贊助(除非車手與星光八卦車團有簽約)。也就不能限制車手於個人車衣上增添贊助商LOGO。但是星光車衣的LOGO則是星光八卦團的資產,所以這一條可能要改為"2.如果廠商贊助選手個人,在星光車衣上增添任何LOGO需經由車團幹部之同意"。
mounty wrote:
關於 幹部組織與改選版主制度 之 "3. 團員大會(大會師)之決議,以團員超過二分之一之出席,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同意行之。",需考慮失聯團員的排除條款,否則"不足二分之一"將成為流會的魔咒。我的建議是加一條 "4.團長可於會員大會之前發動團員重新登錄,以車團共用、公開之網路媒體公告為之。公告並開放登錄的期間至少30天以上,除了現有團員之外,對於新團員的登錄資格,由團長決定之。逾期未登錄的團員自動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