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全民捷榮盃分齡游泳救生賽 實施辦法
一、宗 旨:為推展全民運動,倍增運動人口,推廣全民游泳及救生觀念,藉游泳競賽切磋泳技,並促進情感交流,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體育處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游泳救生協會、臺北市游泳救生協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議員李彥秀服務處、南港區體育會
五、承辦單位:臺北市游泳救生協會
六、贊助單位:捷榮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七、報名資格:年滿八歲以上身心健康,無重大疾病,適合游泳比賽者。
八、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4月23日止(4月23日前寄達協會)。
九、比賽時間:99年5月15日、16日(星期六、日)二天。
※ 同一場地能一天比完就比一天報名截止後會公告。早上:8:15檢錄、8:30比賽
十、比賽地點:台北市立興雅國民小學泳池,台北市基隆路一段83巷9號
十一、報到時間:99年5月15日(星期六)上午七時三十分前,於比賽游泳池報到完畢,並領取秩序冊,紀念品。七時三十分召開領隊會議。不另發通知。
十二、比賽日程表:如附件一
※十三、報名辦法:
1.請詳填隊職員名單暨報名項目表(如附件二、三)。
2.報名費:每人新台幣300元,(含保險費),凡完成報名手續後,即不接受取消及退費。
3.繳費方式(a)郵局劃撥:劃撥帳號19438541戶名:中華民國游泳救生協會,
(b)ATM轉帳台北富邦銀玉成分行:012帳號3031-2000-0341。
戶名: 中華民國游泳救生協會。(需傳真劃撥收據轉帳單.正本自行留存)
4.報名資料一律請下載本會網站報名(本會網站http://www.sta.org.tw)
並e-mail: stadavidwang@gmail.com 電子擋報名。(並電話確認)
5.查詢專線:臺北市游泳救生協會(02)2785-0536,Fax:2786-3182。
十四、比賽分級:(分男、女組比賽)
(一) 國小低年級:民國90年9月2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 國小中年級:民國88年9月2日~90年9月1日出生者。
(三) 國小高年級:民國86年9月2日~88年9月1日出生者。
(四) 13&14歲級:民國84年9月2日~86年9月1日出生者。
(五) 15&16歲級:民國82年9月2日~84年9月1日出生者。
(六) 17&18歲級:民國80年9月2日~82年9月1日出生者。
(七) 公開歲級:民國80年9月1日(含)前出生者。
十五、比賽項目:(各歲級男女相同)
比賽級數 比賽 組別 個人 比賽項目
(一)
(二) (一) 國小低年級
(二) 國小中年級
接力賽比賽項目 25公尺自由式、仰式、蛙式、蝶式
50公尺自由式、仰式、蛙式、蝶式
100公尺自由式接力賽、100公尺混合式接力賽
(三)
(四)
(五)
(六)
(七) (三) 國小高年級
(四) 13&14歲級
(五) 15&16歲級
(六) 17&18歲級
(七) 公開歲級
接力賽比賽項目 50公尺自由式、仰式、蛙式、蝶式
50公尺著衣游泳、50公尺背救生浮標游泳帶人
100公尺自由式、仰式、蛙式、蝶式
100公尺混合式、200公尺混合式
100公尺自由式接力賽、100公尺混合式接力賽(選一)
200公尺自由式接力賽、200公尺混合式接力賽(選一)
十六、競賽辦法:
1.個人項目每人限報(三項),國小高年級以上可以含或不含救生競賽。
2.接力賽每隊報名隊數不限、但必需同隊、同級、
每人分別就:自由式接力賽 或 混合式接力賽 (各選一項)。
3.本比賽一律採人工計時決賽,賽後隨時舉行頒獎典禮。
4.參賽選手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於檢錄時查驗,如未能提供者,取消比賽資格。
5.本比賽自由式限捷泳,仰式限單仰。
6.競賽順序依組別項次進行、視報名參賽人數及現場進度往前推移。
十七、救生競賽辦法:
1. 50公尺背救生浮標游泳帶人:(浮標本會供應、溺者選手自備、報名同時填寫救溺者姓名兩人一組)、救者背救生浮標游25公尺到對岸觸壁後,將浮標扣住溺者雙腋下胸部在把溺者帶回、(不限泳姿)、且溺者可以助泳。(溺者鬆開浮標視為犯規)以溺者單手觸壁為計時終止時間。
2. 50公尺著衣游泳:穿著自備長袖衣、褲游泳,不限泳姿以溺者單手觸壁為計時終止時間。(選手自備長袖衣褲)
※ (途中行走或衣褲脫離者視為犯規)。
十八、獎勵辦法:
1.報名選手有入水比賽者贈送每人參賽紀念品一份、參賽紀念獎牌一個。
2.各項均取前六名,頒發獎狀乙張,未達前六名者,得當場或賽後向本會申請核發成績獎狀或游泳能力證書,每份工本費新台幣一佰元。
3.為鼓勵報名救生競賽項目者另贈送紀念品一份。(每人限一份)
4.為鼓勵曾參加本會各級游泳教練講習,取得本會游泳教練證,現擔任游泳隊教練,組隊(3人以上)參加本次比賽者,本會發紀念品乙份,以資鼓勵與感謝。並請在附件二「參賽單位隊職員名單」教練欄姓名後,註記本會效期內教練證編號,以便查證。
十九、競賽規則:
採用最新游泳規則,救生部份採用本會救生競賽規程。。
二十、比賽爭議判定與申訴:
1.規則有明文規定者或有同樣意義之註明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2.申訴應以書面方式在該項比賽後三十分鐘內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交由審判委員會處理,並以審判委員會會議之判決為終決,若申訴不成立,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經費,口頭申訴不予受理。
3.競賽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時,參賽選手、隊職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或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如經由大會工作人員、裁判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並驅離競賽場地。
二十一、附則:
1.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函修正公佈之。
2.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市體育處備查。
相關資訊網站
以上資訊 家中有適合的年紀 想要餐與游泳競賽的~可以嘗試看看報名喔
對小朋友來說是一種鼓勵~也是一種成就感
(我太晚學游泳了~~)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