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第32條 除前條規定外,其他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1條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第46條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4718&ctNode=10790
我是不是犯了職業病
我想找個地方
躺下來昏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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