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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的博愛路自行車道...2007/12/25最新違規舉報

MY wrote:
本討論串原始主題在於...(恕刪)


聽說tourprouci大 已經被你們停權,

現在卻說tourprouci大也未進一步為當時情況作說明

你們到底在說什麼 在做什麼

june0710 wrote:
聽說tourprou...(恕刪)

ju大
出來騎車
此版只要反映有無路霸就好了
如果有發現員警不當行為
請電督察室07-2825882投訴兼報案電話
24小時都有專人服務
也請MY大將此版挪底了
J大你也該停停了
畢竟你非當事人
你的想法也是憑一面之詞臆測
T大沒回應前就先回歸路霸的主題吧

T大被停權也是他在版上其他方面出錯
非關本主題
你要說板主不讓他回答是說不過的

事情如果只是單方說辭+臆測
只是淪為口水
M大一直提供那電話
T大看到應回歸正常管道處理
或許下次你也可以幫他跟猫A先生一樣
PO完整過程

yanaha wrote:
J大你也該停停了畢竟...(恕刪)


y大 你才**吧

我只是提醒M大說T大現在被停權 沒辦法出來說明當時狀況
我也知道T大被停權也不是因為此事
重點是M大卻指責T大不出來說明真相
這不是啞巴吃黃蓮.....有口難言嗎

沒人要繼續這個話題,只是提醒M大,T大不回應是因為已經被停權,不是故意不回應
可以告訴油俠,現在自行車道有沒有路霸??

這是此版重點....還是明天大家投完,開始去作違規舉報

油俠 大德魯伊-狂草

ps:老怪沒那個意思,他現在「我還是好好騎我的車好了」,而討論串會成筆戰場也不好,大家開始去作違規舉報ok!!!
在高雄???來運動吧!!!油俠部落格:http://fatman99.pixnet.net/blog
版大加油真的該給這些騎上自行車道的機車一點教訓了
昨天在公園五福自行車道竟然差點被機車撞到真是可惡
june0710 wrote:
y大 你才店店吧我只...(恕刪)


是提醒喔
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小弟資質差

fatman99 wrote:
可以告訴油俠,現在自...(恕刪)


違規倒是一堆
最近早晚十字路口四角落都是人
明天過或會改善些吧

至於單車道.....
目前小弟做法是捨單車道
而就機車道不然只有先氣死自己


咳咳...看來我說的話還是有人不瞭解...

跟june0710說明一下,
小弟只是本高雄01車隊版的版主而已,管理的權限也僅止於本版,
tourprouci是在它版因故被停權,非小弟所為。

此外不論是否因為被停權而無法回應,
相信若是01的愛用者的話還是會另行註冊新帳號上來發言,
就像之前小熾車友忘記帳號密碼也是砍掉重練。

總之,離題就是離題,射後不理就是射後不理!
因此所引用的兩條01通用版規也是合情合理~

重點是:本版希望維持和平的氣氛!

本討論串可以繼續討論路霸問題,
但是若再度看到討論警員執法問題的話就回收區見了~


要討論員警執法的手段適宜性請另開討論串,
建議開在綜合討論區才會有更"熱烈"的回應!
MY wrote:
本討論串原始主題在於...(恕刪)

MY大先跟您說聲抱歉造成您的困擾了。
其實T大文章是有提到"路霸問題",只是路霸是警察而衍生出後續問題。而真正在討論「警察執法的正當性」的應該是後面陸續發表的我們,真是非常的抱歉。
呵呵,大家消消火氣....不過看到前面有些車友提問的問題好像也沒人完整的回答過,我來把市交大站上檢舉交通違規的相關說明轉貼來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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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交通違規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二、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三、補充說明:
   (一)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二)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1、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三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2、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3、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4、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四、有關所述車輛照片,可寄至本大隊(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號,交通警察大隊收,或以電子郵件:traffic@kmph.gov.tw),將於查證後依其違規事實舉發。

  五、民眾若有具體違規事實、對象,可隨時撥打110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三組07-2317011(週一至週五08:00-12:00與13:30-17:30)、交通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07-2317642電話報案,本局將即時調派員警前往處理,並依其違規事實據以舉發。

                         下載檔案:民眾舉發交通違規案件表格


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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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匿名檢舉、可以用Email寄相片。簡單講,就是大家來幫警察拍違規照片,讓他們專心開單...

不過以一個也在公家機關服務的人的經驗,大家拍的時候最好連旁邊的房子或能辨識附近地點的特徵都拍進去,這樣比較不會有爭議。(也就是補充說明(二)之4裡所說的『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既然Mounster是在警察機關工作,何不教教車友們如何拍你們比較好處理?我想這是很多人希望聽到的吧?

看上面的條文,應該是跟警察機關檢舉,或是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舉也可。突然想到3G照相手機的新用途....隨拍即傳...呵呵。阿,離題了...
我的 Flight 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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