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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的博愛路自行車道...2007/12/25最新違規舉報

T大被停權的事件小弟一時不察,當時還真誤會了01,真是非常的抱歉。
而T大被警察攔的事件,小弟覺得很多事情如果不是當事者,在聽完敘述後通常會有立即性的主觀意識。
如果今天我也曾被警察刁難過,我一定百分百站在T大這邊,相對的如果我是警察之友之類的,我會覺得T大故意在找警察麻煩。很多事情由於主觀意識以及片面之詞,很容易讓我們選邊站,讓我們模糊掉事件的主要焦點,我想
如果違規停車就不應該有特權,違規停車就是不對,不應該因為後續衍生出來的事件模糊掉違規停車這件事。
MOUNSTER wrote:
昨天(2008/01...(恕刪)


我覺得你對於條文規定不是很清楚 稍微補充一些

**********************************************************

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如果警察有以下的行為,你有權拒絕配合臨檢:

(1)沒有說明你那裏可疑,也沒有說明你已經違法或即將違法,卻對你實施臨檢;

(2)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者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3)不是為了查明你的身分,卻要你配合前往警局;

(4)臨檢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財物損失;

(5)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廂。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釋字五三五號認為:「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


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

碰過無法無天,態度惡劣,存心找麻煩的的警察嗎?不要跟他吵,拿起手機,馬上打:受理電話“警政署督察室”:02-23943644 
民間司改會也開闢申訴信箱,民眾在十二月一日新法實施後遭遇到不法臨檢或路檢的情形可向該會投訴,申訴信箱:twjrf@seed.net.tw,或郵寄至台北市松江路九十巷三號七樓,民間司改會「不當臨檢、路檢申訴信箱」。

********************************************************************

所以,就T大狀況看
1.根本不符臨檢條件
2.非現行犯
那二隻老鼠屎根本不能動當事者半根寒毛

於法有據下,善良老闆姓自該配合
於法無據又做衝撞之惡行,自然要發揮公民義務,勇於檢舉,才不會因此壞了一鍋粥....T大 加油 支持你



MOUNSTER 說

....如果t大不配合-依據社秩法可帶回派出所查驗,這是t大可議之處。............錯誤
....員警雖違規,但依法可盤查可疑人車,所以t大不配合是錯誤示範...........錯誤
june0710 wrote:
我覺得你對於條文規定...(恕刪)

對啊,我也記得除非是現行犯,否則警察是無權要求民眾出示身分證件.
既然不是現行犯,警察蓄意衝撞民眾已經造成違法事實,說難聽點,可以告他蓄意謀殺.
另一方面,請大家記得,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警察是"無權要求民眾出示身分證件".更何況,路上的警察真能肯定對方真的是警察嗎
june0710 wrote:
我覺得你對於條文規定...(恕刪)

警察職權行使法係在釋字第535號後公布
一般民眾可能不甚了解
所有ju大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
t大在照相後即可向高縣警局檢舉員警違規之處
而非在01上po文
有圖有真相
該文有如天馬行空
我真懷疑他的動機
另外該文中警察盤查發動權確有可議
但一旦發動
任何人都需配合調查(你不出示證件的話,社秩法規定-警察可依法帶該可疑人返警察局調查,請yu大看看)
如果被盤查人覺得警察盤查有任何不對之處
皆可向警察局投訴陳情
需配合警察局的訪談
現在警察局的陳情電話很多
但不要打到110
因為那是沒用的
110是報案用
雖然t大有報案
但110會將他的報案轉到該警察局督察室查辦
所以我對該文點出雙方可議之處
為何我會這麼說乃
因為我去年從市府轉到警局服務
初步了解投訴辦理程序
所以才會在這寫出看法
而大家不要在筆戰了
快快樂樂騎車出門
平平安安回家
乃是人生一大樂事

Chinan wrote:
我是覺得t先生 可能...(恕刪)

男哥
你言重了拉
我沒有要各車友和警察交陪啊
只是當日活動
警察局主辦單位希望有車隊來共襄盛舉
沒強迫任何人
那二位警察我沒說他對
只是盤查一旦發動
任何人皆要配合不是嗎
在法治國家
警察是執法者
但也有警察違法
只要違法
都要究辦不妥脅
我從市府調警察局服務半年多了
從沒見過違規或違法的警察有逃過督察室的查辦
所以不要對警察有成見
也請各車友看到高市員警有違規或違法行為時
請電07-2825882 這是警察局督察室24小時專線
(96年督察室將違規和違法員警查辦的有100人左右,只要不法員警被檢舉的話,都送法辦,這數據民眾很難看到的)
對於法令的解釋,
基於個人背景不同,
可能見解會諸多不同,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再這樣下去,這個討論串會變成筆戰場,
建議對於警察執行勤務的法令有疑問的車友,
不妨打電話或以e-mail向警政署或警察機關詢問,
在這裡是無法解惑的,
而這個話題在這個討論串就此打住吧。
MOUNSTER wrote:
警察職權行使法係在釋...(恕刪)


但一旦發動
任何人都需配合調查(你不出示證件的話,社秩法規定-警察可依法帶該可疑人返警察局調查,請yu大看看)
如果被盤查人覺得警察盤查有任何不對之處
皆可向警察局投訴陳情

m大
原來m大是在相關機關服務...難怪看事情的觀點稍微不一樣
m大的那句話絕對站不住腳

一旦發動任何人都需配合調查 :只要不符規定 管他有無發動 善良公民皆可拒絕
警察可依法帶該可疑人返警察局調查 :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他最好用暴力強制帶帶看,告給他死

所以t大
根本不用給它身分證
不要自動跟回警局,最好讓那二隻老鼠屎出手壓人回去,嘿嘿嘿 看到時誰會比較好看

警察是要保護善良公民,不是耍有牌流氓.....
算了
我提出我的看法
若有人不同意我的看法
我也不能說他錯巴
因為這是民主的國家
我還是好好騎我的車好了
MOUNSTER wrote:
算了我提出我的看法若...(恕刪)


m大 別灰心 大家都是好意

或許哪天你就真的看到我被警察強制抓進警局

至少你是明哲保身...

我是鐵齒組 喜歡據理力爭.....所以容易受傷害

但 理之所在 雖千萬人 吾往之.....好像是這麼說的
各位車友真的都要小心一點
因為有些關於警察法律的精髓
你們都看不到
有些人觸法
不是真的犯法
而是不小心構成某法的構成要件
致被帶回警察局查證
這些人有錯嗎
答案是他們沒錯
是法律錯了
因為本國法律訂定很不週延
所以
快快樂樂騎車
享受景點風光
昨日是今日非
全抛腦後
盡情地騎車奔馳
(記得要戴安全帽-不要超速-不然被罰可不關我的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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