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報紙有報導一篇高雄市的單車事故~4輪50萬的車~單車30萬~2台擦撞~也有請警察有報案~(保險公司初步認定一定要賠給單車了)理賠報價~4輪2萬~2輪7萬~最後保險公司以2輪先移動~以破壞現場~無法判斷責任歸屬故不以賠償~各位車友~如以後不幸遇到事故~除了請警察來之外~一定要保留現場或要自己劃位置在地上才移動車輛喔~不然~~~就可能無法理賠嚕~
這是一個常識喔,人可移動(人受傷送醫等等)但其他物件必須等做完記錄,始可移動喔,一個例外,事故無人傷亡,可先用筆在地上標示車輛的位置後將車輛移到路旁,以免妨礙交通(這有罰則的喔),我就吃過一種虧,明明對方錯還賠他錢,只因我看他受傷就急著送他就醫也沒報警,就被坑了2萬,還有一重點發生事故一定要報警千萬不要私了,有的時候有理會說不清,有報警有記錄,不會各說各話,最少還有法院可公斷
今年六月初的某個周六早上,自己從左營出發單騎到月世界,結果在回程的路上,在高楠公路被機車從後方直接追撞。兩個大專年輕人,只因為一隻蜜蜂停在騎士的臉上,一時心慌忘了按煞車,就這樣直直的從後方給我撞上來,當時整個人飛起來,想說挫屎了,小命不保!(第一時間根本不知被啥撞到)空中飄移約5M距離後落地~雖然自己有帶相機,但是被撞到頭都暈了,一直到警察做完現場記錄及筆錄、對方家屬把我的車子載去送修到我去醫院包紮傷口,全忘了要將相機從包包中拿出來拍照記錄現場這回事,><"
ballbal0206 wrote:這是一個常識喔,人可...(恕刪) 上過一位法官的課,他提到車禍處理的實例車禍的判定通常不是二分法(誰對或誰錯),而是誰錯的多,誰錯的少,錯多錯少都是錯,不見得是錯多一方要賠償錯少的那方法官有分析從車禍警察來處理、去調解、上法院打官司等等所耗費的時間和精力不算,金錢方面通常會超過10萬塊(這是錯的少的一方喔)所以2萬塊能解決還算是不錯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