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訂了20/20年式Benz GLC 300 coupe 合約上的縂價寫以2020價格為準,2020價格出來了售價不變,但選配360度環景,無限充電及數位儀表板三樣2019價格合計是7萬2,2020型錄組成一個套裝(DD1)價格只要6萬,差了1萬2。
最近要交車了,車商説不能退,但是弔詭的是,假如2020車價漲了,我必須依2020新車價多付,但選配降價卻要按2019的價格不能退?
依照合約的精神,價格是含選配的縂價,而非只有售價,否則有違消費者保護,這樣的理解不知是否正確?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