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news.yahoo.com/輾壓畫面曝光-未掛牌上路-700萬賓士慘變廢鐵-071128062.html
台中一名劉姓男子,前年從國外進口1輛價值700萬的賓士車,並委託通運公司到基隆海關領車載到車測中心檢測,不料拖車司機貪圖方便,直接開走沒牌照的賓士,結果車才剛落地4分鐘,就遭轄區警察盤查,還被依法沒入,今(8日)這輛賓士車被移到資源回收廠拆解,瞬間化為廢鐵。
劉姓男子在去年6月委託台中一家貿易公司,以700多萬元從美國進口一輛賓士車S550,車運到基隆港後,因沒牌照,本應由拖車運到三公里外的七堵通運公司,但當時遇大塞車,葉姓拖車司機便宜行事,先將拖車停在工建路附近後,直接把賓士車從海關貨櫃場開出去,結果半路引起巡警注意攔檢。過程中,葉男還一度開車讓警方追逐,約經過800公尺才被攔下,依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裁罰,除沒入賓士車外,葉姓司機被開罰3600元。
賓士車因未掛牌照上路,遭依法沒入
劉男不滿提起訴訟,主張當時基隆大塞車,拖車只能暫停別地,且自己也沒同意葉姓司機駕駛轎車,要求撤銷處罰。但法官認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適用所有車輛,且賦予車主權利可申請臨時車牌開往車測中心,劉男應自行承擔僱用司機造成的過失責任,一、二審都判劉男敗訴,無法取回賓士。
基隆監理站接受台中監理委託,該輛賓士車今天中午被拖到資源回收廠進行拆解,確認車籍資料後,堆高機將賓士車移到回收廠,由怪手進行破壞,不下10分鐘,賓士車完全報廢無法再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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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放火或酒駕撞死人也未必要付出700萬的代價,而未領牌上路竟然連一丁點轉圜的餘地都沒有。
大罪輕放、小罪重罰。我們的法律是不是哪裡出了問題,為什麼都沒人要去修法。這種跟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的事也沒人去做,天天在吵柯P跟韓國俞。
還記得三年前來我家偷電視的小偷被抓到後,由於採一罪一罰,當判決書送來時只看到他因為我這件被判了六個月。就算和其他案件全部加起來也只判了三年半,之後他又可以出來作案。像這種真正犯罪的人法官都能輕饒。反觀這個案子也不過就是沒掛臨時車牌而已就被整車報廢。量刑的標準真的是亂七八糟。更何況真正跑給警察追的人也不是車主本人,有必要執法到這種地步嗎。
cm4430 wrote:
訂定這條法律時到底是基於什麼考量我實在很納悶。(恕刪)
這裏有答案.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812172
故事就說到這邊,現在就來看看立法理由吧。
於民國94年初,提案人葉宜津及其他連署立委共51人,於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5782號文書中提出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案,於其中第12條第二項加入了「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等文字,他附的立法理由是這樣說的:
「目前已有發生民眾將原廠大型重型機車拆除、以零組件等方式進口後再組裝行駛於道路之案例,因該等車輛未經安全型式認證審驗,同時組裝之個人或工廠不具原廠技能且未執行出廠前安全檢驗規定等,故其行駛於道路對交通危害甚大;現行裁罰機關對該等車輛援引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認定為拼裝車輛予以罰鍰及沒入,已衍生適用疑義,因該等違規行為仍屬本條文第一款未領用牌照行駛者之處罰適用範圍,為就該等車輛行駛道路者予以明文規定及加重處罰,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根據這個立法理由來看,這條規定的重點在於確保汽機車滿足最低限度的車輛安全要求,而立委認為,把原廠重機拆解後再進口組裝而成的車輛,沒經過安全認證、組裝者的技術也不如原廠,所以,這種車開在路上將「對交通危害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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