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與車廠交手過,到消保官那就知道這一切都是個PI,一點用也沒有,最後只好低頭拿回基本的,
又在一次買車的過程中,遇到合約成立但無法交車的情況,有之前的經驗,
就把損失降到最低,現金返還訂金,不要給我幾天後才能領的支票,
就常理來說,車廠是應該違約,可惜的是,大公司平時養那麼多律師就是來搞消費者的,
你只處理過這一次,但是他們可是長江後浪推前浪,一浪還有一浪高,經驗值破表,
這過程一定要公誅於世,讓所有買車的消費者都要知道,
在你簽的那張合約中,是律師團經過千錘百錬所設計出來的,
你想加註違約時車廠要負什麼責任就別想,
就只有請你跑一趟來把訂金拿走,還要簽下是你違約不是我不交車,
買車....我未來只會買有現車的車,看到車再簽約
由這些事證看來, 似乎這位樓主訂購的車型是屬於 "訂製後交車" 的特殊規格車種與車型!!
或許對當事人而言不覺得是訂製, 但由預購單所表示的意思, 是必須由消費者預約並繳付預定金後, 由台灣的代理商對原廠車廠下單後排線生產並交車!!
所以這裡面有兩個程序, 一是排單生產, 二是運抵交車!! 這兩個程序都必須耗費成本進行產製, 而不是像一般的市面展售汽車; 庫房裡有的話, 只需要由一般銷售訂購單裡的配備與總價進行修改與選配後即行交車, 這樣就只需一段的銷售與交車合約!!
所以在這兩段的作業裡, 你的預購金是執行預購程序, 是代表預購雙方合意對該產品進行訂製與生產; 而車輛生產後, 代表工廠已經完成車輛基本型態的生產, 有著固定生產成本, 並且可能因為是客製化的關係, 無法轉賣或增修規格以轉賣他人, 所以預購合約會要求車輛生產後盡速簽立購車合約, 原因在此!!
法官的判決並無誤失, 因為你的預購合約就代表你願意等待且支付該輛車的生產時間與金錢成本!!
另外樓主要求的兩倍賠償並無依據, 因為合約只有全額賠償; 又如果碰上一個居心不良的消費者, 提出十倍或百倍的賠償金額, 這樣又如何能合法與合理??
對於訴訟, 大多聽到的都是對自己有利或部分原因與事實, 我想可能有些是外人所不知的!!
保重了!!
(我的車是 Toyota 的, 我跟那些高級車無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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