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lyfantasy wrote:
我也是年初在賓航談德...(恕刪)
Crystal0812 wrote:
我之前有說過了,同車...(恕刪)
我啥時幫車商講話了,既然你執意走法律,那也祝福你!!另外告訴你一件事情,你可以自行去查一下,就是訂金不適用定金罰則,因為「訂金」是一個習慣性用語,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法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訂金不適用定金罰則,只在對方違約時原數奉還........好心將自己的經驗告知,免得你走冤枉路,卻被認為是在幫車商講話,唉......!!你加油吧!!我不再回覆了...................
一輛量產車跨三個年份
發表前8個月提早捧現金去訂車
現在車子滿街跑,我的車不知道在哪裏,
這樣還要被大廠刁難
消費者權益在哪裏?
這就是賓士以客為尊&誠信的態度嗎?
greatlife wrote:
Mark一下
消費...(恕刪)
vincent5588 wrote:
那恭喜你了!!你簽的...(恕刪)
又在誤導帶風向,在法律上,定金跟訂金是一樣的東西,
不信去google看看...
光是房仲的「斡旋金」,法院都有判例了,還在扯名稱的問題...



消保法第11條跟第12條....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就算是「訂金」,只要契約中是消費者違約,廠商會沒收,依第11條所言,就可以做「有利消費者」的解釋,視同「定金」,不要再誤導了...
這棟樓看起來有很多業務護主心切,都開始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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