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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中華路車禍之後的悲劇...


a3434502 wrote:
一般正常人15分 3...(恕刪)







我們一同.齊心祝福.讓肇事者
一路綠燈.路很大條.煞車不用踩了
257287 wrote:
這是國小老師酒駕撞死...(恕刪)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才公布實行,這個案子明顯在些修正之前: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故只能適用時為時之法律: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185-3 條(修法前這條最重只有一年,沒考慮致死情形下,只能用最重過失致死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你引用沒錯的話應該是其中一個被害人(死掉的家屬)不服判決上訴(被害人好像不只一人):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該案最重只能依行為時規定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判決,而且被害人也有過失、同時也有和解、被害人家屬願意原諒所以判五過月也不為過吧!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被判過失致死最重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五個月所以可以易科罰金。

法官也敘明駁回理由:
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上訴意旨,謂原審疏未依刑法第57條審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等情狀,對於被告造成他人生命殞損之犯行,僅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徒刑,量刑過輕云云,惟原判決就上開各項情節已審酌明確,且本案之發生並非僅被告過失一端,均如上述,原判決量刑尚屬妥適,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過失致死最重求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合理見仁見智,僅因為過失(無心之過)要拉高刑度甚至與故意殺人相同程度,個人認為不合理太過嚴苛因為過失就算是你只有佔百分之零點一過失你也過失責任。例如:一個人遵守交通規則開車,分隔島或路邊突然衝出一個人被撞死,在以前死者為大及未注意車前狀況帝王條款下,通常法院都會認為你有過失,這種情形你要苛責肇事者求處重刑......,但是近年來法院的見解已經有所改變,做出許多無罪的判決。

現在修法後已針對酒駕致死已經修改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再適用過失致死罪責,高雄這個案子已經無法適用第 41 條因為最輕也是一年以上。
發起一人一篇祈福吧!!
祈求老天(還是閻羅王?)快把它收回家!!
min_chu wrote:
新聞報導肇事著目前昏迷指數三分 是代表什麼病況....(恕刪)

七天吧...給一點時間..最慢七天就回到家了!!
或是請車禍身亡的婦人,跟痛失愛妻而猝死的先生..來帶
一起走吧!
標記

千萬別讓這件事沉了
千萬別讓這件事沉了
千萬別讓這件事沉了

是想掩耳盜鈴!!還是欲蓋彌彰!!
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繼續給他往上蓋…

最好是都不要醒來了…看到這新聞就氣
以前新聞就算當事人昏迷記者不也是有辦法衝到病榻前訪問嗎?
怎麼這次什麼毛都沒有啊!!!
看了真的很難過....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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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蟹 ﹝可愛的螃蟹出現了^^﹞
  中央提出要建設和諧社會,於是“和諧”這個詞也隨之走紅,有位叫江南雪的博友總結線民對此詞的用法大體上有以下幾種:
a. 做形容詞,意思非常廣泛,可以等同於“邪惡”“糟糕”等等,有時也會以本意出現,但這種場合,多是反語或諷刺,比如“社會要和諧…”等等。
b. 做動詞,意思為“殺掉”“封掉” 比如 ID被和諧了,網站被和諧了等等。
c. 更專業的用法,等同於“GFW”,其實意思跟第二種差不多,比如 Blogspot又被和諧了等同於Blogspot又被GFW了。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07753612675330/?ref=notif&notif_t=plan_user_joined

這是我冒著生命危險開的社團
祝福我吧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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