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文一直不見的
01是收多少錢阿
新聞也都沒甚麼看到
哀有錢真好
一手遮天
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一手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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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同這句話!法官只能依法裁判,你違反法律到什麼程度,法官只能依法判決,要不然就是違法裁判,沒法像社會大眾依照個人喜好或是我認為要怎麼判,就算是外國有民眾參與的陪審團制也只能決定有罪或是無罪,刑期或處罰還是由法官決定!
第 185-3 條(這條最近才修)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fontcolor="#FF0000">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像之前英籍印度裔位撞死大學生為啥判那麼輕是因為修法前: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fontcolor="#FF0000">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被撞當場死亡,只能適用第 185-3 條、第 276 條、第 185-4 條,最重只能依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被撞沒當場死亡可能有遺棄罪的問題,可惜是交通法規沒有規定肇事者有救助義務要不然可以依: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修法規定肇事者有救助義務而遺棄受害者致死,那就可以依這條求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惜沒這條規定!
就高雄這件事,依照最新修正第 185-3 條規定最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不太可能判最高刑度(除非他一犯再犯之前也有酒駕記錄),有和解應該會判較輕,如果不滿意覺得法律規定太輕拿起你身旁的電話打給你選區的的立委告訴他你的希望要怎修法要不然下次不投給他。。
有錢人最怕不是罰錢是被關,要比較注意的是不要給他逃到國外去,有錢人通常不只一本護照,除了刑法刑期要加重外,行政罰(也就是罰錢)也要罰多一點應該參考國外應照身家財產比例或是車價的倍數來罰款(還要沒收車子),也要像外國處罰沒有阻止酒駕還同車的人,這樣才會怕,不過對於沒財產的,如本案的大學生只好送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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