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bie wrote:
台灣法規落後,無法可罰(環保署對福斯造假無法可罰一樣.)
但這在美國可是違法的,違反海關法規,詐欺
大小媒體都開始報導了,2014年之後就有車子被查扣,罰款等...(恕刪)
你引用的是 2014 年初的新聞報導,後續仍進行中,尚未完全結案。
但是目前的發展是,以特勤局及國土安全局為首,進行調查的單位已經被要求返還多數沒入的車輛及金錢。司法部有些法官很明顯的認為,為何要拿國家公權力干預保護特定商業財團的利益?特別還是他們在國外的利益,美國又收不到那些稅。
紐約時報 2015 年 4 月 - 在美代購豪車倒賣中國遭罰沒,檢方撤訴
當初的調查重點是漏稅、詐欺,其實最主要是懷疑有洗錢的動作。
調查到現在,多數是買低賣高的商業行為,你有本事,這部分本身並不違法。
有違法的是貿易商可能的運作方式。
比如說,一對 Milwaukee 的年輕華裔夫婦是少數因這種行為被逮捕的之一。
當初逮捕調查的理由是懷疑洗錢,但是結果到目前未找到這方面確切證據,
所以調查轉移到冒用身分及逃漏稅 (特勤局及國土安全局總得找台階下吧...)。
這對夫妻貪得有點過火,找當地印第安原住民當人頭。
根據該州法律,只要居住在保留區內的原住民買車,可以免除多項稅賦,所以構成逃漏稅的犯罪問題。
然後,好死不死,人頭裡面有幾個並未得到本人同意 (老先生、老太太被子孫拿去換錢?),
於是構成 Identity Theft (身分竊盜) 罪起訴。
Milwakee 夫婦疑似洗錢報導
由今年後續的報導來看,明顯的在美國買車,然後賣到國外去賺差價本身並未違反任何法律。
所以司法部已經有意見並要求執法單位還車、還錢,還說出讓車廠自己打他們自己的仗的話。
有可能違法的是如上面的例子,在作業中冒用他人身分或漏稅。
這扯出一個問題,為何買車還要冒用他人身分?
因為車廠有了黑名單,然後經銷商被要求核對身分,
結果是我買車還要簽下一年內不能出口的切結書。
這事剛好也跟我律師朋友聊過,
她覺得很不可思議,說在美國買了就是你的財產,你有權做任何處置。
所以切結書根本廢紙一張,上了法院也是沒用。
人家甚至認為我可以拿這張切結書去告經銷商不公平交易條款。
嘿嘿,我當然不會傻到讓律師去賺這種錢...
說明一下,我當初簽過兩次這種切結書,只有條文說不能出口,
但沒有罰則說如果我出口了要怎樣。如果有,我是不會簽的。
你可以想像一下在台灣買輛車,如果業務問你是自用還是買來賣的,
你會不會不爽? 說好的尊榮禮遇咧? 看老子開不起你家的車嗎?
所以,其實經銷商也很痛苦,
你車廠要我的業績,還要我幫你當警察得罪潛在客戶。
說這麼多,只是想說明,
這跟台灣法規是否落後一點關係也沒有,美國更是沒有法律說你不能買新車出口。
以目前的結果看,等於司法部刮了調查單位的鬍子。
完全僅是車廠市場區隔的商業行為,說真的,單一國家政府為何要配合你車廠的國際市場政策?
然後說到促進犯罪發生真是有點好笑,根源在車廠制定黑名單。
fs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