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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賓士的反殺-GLE450訴訟後續,附上照片

蔡三爺 wrote: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恕刪)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預訂合約是否適用消保法還是一個問題呢?
記得有看到樓主說今天要二審宣判,不知道後續結果如何?
Eric Cha wrote:
聽律師轉述,開庭第十次 法官問什麼是學名藥。整個傻眼

嚴格來說,法官沒有義務知道什麼是學名藥,
反倒是兩造要描述學名藥是個什麼東西.
法官如果自認懂很多,容易變成自由心證的濫用..........
chowe wrote:
台灣應該要引入認罪可(恕刪)

認罪協商的前提是辯方認為官司很難打贏,
算是一種停損的做法........
其實車商真的不是吃素的
對待自己員工也不手軟
還曾聽過資深業務與車商對薄公堂
原因就不贊述了~

期待明天能聽到樓主的好消息!!
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爲成立,買賣價金、付款方式是契約必要之點,但客訂車似是運送到我國才確定買賣價金...,祝福樓主與對造10月中旬合意移付調解能有好的結果。
樓主加油!加油!
我也沒辨法忍受交車日期一拖再拖...拖到後來要求換車款的...(太傻眼了)
看來若真的一定要買賓士...只能買現車...中賓的德訂車...太可怕了...
希望今天二審宣判,可以有個好的結果。
kepic wrote:
記得有看到樓主說今天(恕刪)


高院再開辯論還沒判決

綜合眾多此樓朋友意見
樓主律師太過胸有成竹而誤判輸贏
建議樓主補強策略:
1.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依照經濟部頒布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
判斷你的預約單是否已具備必要之點,並主張推定契約成立。

2.民法第248條、第249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應該打先位聲明:加倍返還其定金、備位聲明:僅返還定金。
依照樓主在399樓的說法,
如果有造假的話?
賓士會有刑法偽造文書或是背信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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