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 Cha wrote:聽律師轉述,開庭第十次 法官問什麼是學名藥。整個傻眼 嚴格來說,法官沒有義務知道什麼是學名藥,反倒是兩造要描述學名藥是個什麼東西.法官如果自認懂很多,容易變成自由心證的濫用..........
kepic wrote:記得有看到樓主說今天(恕刪) 高院再開辯論還沒判決綜合眾多此樓朋友意見樓主律師太過胸有成竹而誤判輸贏建議樓主補強策略:1.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依照經濟部頒布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判斷你的預約單是否已具備必要之點,並主張推定契約成立。2.民法第248條、第249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應該打先位聲明:加倍返還其定金、備位聲明:僅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