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選完車牌, 才發現我的車牌可以反掛.6699-N9, or 6N-6699. 不是故意的, 因為當初真的沒想到!跟前面bimmer 車主很類似, 是豐原牌.8 其實還有上下大小圈差一點, 6 & 9 & N, 就真的沒差了.
前面我有寫了.車牌不是什麼電腦判讀不出來, 查不到就不罰了.相反的搞不好會認為你是要幹什麼壞事反而更積極去查,查到了就是兩張罰單或更嚴重也說不定.而且這邊那麼多人都看得出來掛反了, 以前記得好像電腦讀不出來的照片會送去人工判讀. 他們人工判讀,每天在看的說看不出來掛反實在有難度.今天看到一個圖片這個比較屌這個是SQL Injection的指令. 如果被拍到又是電腦判讀, 直接把這串字送進資料庫查詢, 就有可能把資料庫給掛掉....當然這應該是開玩笑居多啦~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一、未領用牌照行駛。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