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小朋友不幸有先天障礙,父母親還是希望他們能進入一般小學就讀一樣。
會有這種停車作為的人,想法還真是跟一般普羅大眾不同呀。

bulibi wrote:
「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恕刪)
AUO小白嚕 wrote:
為何會變重.牌照稅金...(恕刪)
CSIL wrote:
甚麼時候01的道德標準變這麼低了?我質疑的是【這是一件錯的事】,而不是【這是一件違法的事】。如果【不違法,就是對的】,那前陣子車展的馬自達銷售人員為什麼被罵到翻?
再說,法律不是把條文搬出來就可以用的。允許殘障人士的家人擁有免稅車,立法目的顯然是因為殘障人士不能自己開車,需要家人來載,所以非殘障家人買車的情形,【會實際載送殘障人士,所以享受免稅】與【自己使用,只是假借殘障名義】很明顯是不同的情形,後者會是立法者允許的範圍嗎?
至於我質疑的【小弟承認車子後來有改用父親的名字,省稅金...】這句話,是上面的哪一種情形,應該不用說文解字了吧。如果這台車是真的會載殘障父親的,為什麼要【後來才改用父親的名字】?如果父親可以自己開車,買車的時候就該用父親的名字(這是法律的規定),如果父親無法自己開車而需要家人購車,那也不需要【後來再改用父親的名字,省稅金】,不是嗎?
再講白一點,如果真的是用免稅車載殘障父親,為什麼後面會接【但從來不暫用殘障車位!自己好手好腳+沒腦殘,多走路有益身體健康】?載殘障家人本來就可以使用殘障車位吧?
這台車是真的依照法律規定載送殘障父親,或者只是假借殘障名義偷稅金,當然只有車主自己知道答案,他硬要說這台車本來就是買來載父親的,我也提不出確切的反證(也無此必要),但從大家看到的用語邏輯跟經驗,我認為答案很明顯了。
bulibi wrote:
照你的超高道德標準,...(恕刪)
CSIL wrote:
這不是道德高低的問題,是願不願意回歸立法目的的問題。
現行法的立法目的是照顧殘障人士,但不包含他們的家人個人(這是法律規定的,不是我說的),所以假設不需要考慮稽徵成本,或者現實科技可以達到【論次計算車輛稅金】,為什麼不能採取【同一台車,載殘障人士的時候才免稅,但非殘障人士使用時就要課稅】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