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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有V12小怪獸 --- SL65

身體有殘疾的人,還真不願意停在殘障車位上;身體有殘疾的人,並不想讓大家知道他們身體是有問題的。
例如小朋友不幸有先天障礙,父母親還是希望他們能進入一般小學就讀一樣。

會有這種停車作為的人,想法還真是跟一般普羅大眾不同呀。

CSIL wrote:
看不出來你的行為比占用殘障車位的人高尚到哪裡。


殘障人士不用繳稅金,代表其他一般車主的負擔相對變重了。如果你父親本人使用的車,那法令給的照顧,沒有話說,但如果你好手好腳,卻假藉殘障人士的名義省稅金,對其他人公平嗎?


如果真要比,要不要算算你每年偷走的稅金,跟照片裡那個被占用的殘障車位停車費,哪個多?



為何會變重.牌照稅金不是依照c.c數來課徵的嗎?
bulibi wrote:
「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恕刪)



甚麼時候01的道德標準變這麼低了?我質疑的是【這是一件錯的事】,而不是【這是一件違法的事】。如果【不違法,就是對的】,那前陣子車展的馬自達銷售人員為什麼被罵到翻?


再說,法律不是把條文搬出來就可以用的。允許殘障人士的家人擁有免稅車,立法目的顯然是因為殘障人士不能自己開車,需要家人來載,所以非殘障家人買車時,【會實際載送殘障人士,所以享受免稅】與【自己使用,只是假借殘障名義】很明顯是不同的情形,後者會是立法者允許的範圍嗎?


至於我質疑的【小弟承認車子後來有改用父親的名字,省稅金...】這句話,是上面的哪一種情形,應該不用說文解字了吧。如果這台車是真的會載殘障父親的,為什麼要【後來才改用父親的名字】?如果父親可以自己開車,買車的時候就該用父親的名字(這是法律的規定),如果父親無法自己開車而需要家人購車,那也不需要【後來再改用父親的名字,省稅金】,不是嗎?


再講白一點,如果真的是用免稅車載殘障父親,後面會有需要接【但從來不暫用殘障車位!自己好手好腳+沒腦殘,多走路有益身體健康】這種話嗎?載殘障家人本來就可以使用殘障車位,有甚麼好【但從來不占用】呢?


當然,這台車是真的依照法律規定載送殘障父親,或者只是假借殘障名義偷稅金,只有車主自己知道答案,但從大家看到的用語邏輯跟經驗,我的解讀只有一種可能。









AUO小白嚕 wrote:
為何會變重.牌照稅金...(恕刪)



稅賦的輕重應該從【公平】的角度,否則【軍公教免稅】也不需要改革了,因為不管軍公教免不免稅,其他人的稅率也是依照法律規定,就像今年開始軍公教要繳稅,其他人的稅率也沒降低。


但重點是【如果實際上不是立法者允許免稅的情形,就不應該用形式規避的方法逃稅】,否則那些借用殘障人士名義買車卻不是拿來載殘障人士的人,難道也是對的嗎?


殘障的家屬可以享受免稅車,前提是那台車應該拿來載殘障人士,只是基於稽徵成本的考量,採取立法推定的方式,但不應該因此反過來說【就算不是拿來載殘障人士,只要家裡有殘障人士,家人自己用的車也可以免稅】,因為這樣就違反了立法者【照顧殘障人士(而不是他們家人本身)】的目的。


如果立法者的意思是【是否由殘障人士使用不重要,為了慰勞照顧殘障人士的辛苦,就算是好手好腳的家人個人使用,也可以享有免稅】,那就不需要在法條裡設定【必須殘障人士不能開車時,才能由家人享受免稅車】這樣的條件。我們可以檢討這樣的立法是否需要改進(也就是優惠範圍擴大到殘障人士的家人),但在還沒修法前,【只是為了省稅金,就借用殘障家人的名義,但實際上卻是自己在用車】這種行為,我不認為是合法且正確的。

CSIL wrote:
甚麼時候01的道德標準變這麼低了?我質疑的是【這是一件錯的事】,而不是【這是一件違法的事】。如果【不違法,就是對的】,那前陣子車展的馬自達銷售人員為什麼被罵到翻?


再說,法律不是把條文搬出來就可以用的。允許殘障人士的家人擁有免稅車,立法目的顯然是因為殘障人士不能自己開車,需要家人來載,所以非殘障家人買車的情形,【會實際載送殘障人士,所以享受免稅】與【自己使用,只是假借殘障名義】很明顯是不同的情形,後者會是立法者允許的範圍嗎?


至於我質疑的【小弟承認車子後來有改用父親的名字,省稅金...】這句話,是上面的哪一種情形,應該不用說文解字了吧。如果這台車是真的會載殘障父親的,為什麼要【後來才改用父親的名字】?如果父親可以自己開車,買車的時候就該用父親的名字(這是法律的規定),如果父親無法自己開車而需要家人購車,那也不需要【後來再改用父親的名字,省稅金】,不是嗎?


再講白一點,如果真的是用免稅車載殘障父親,為什麼後面會接【但從來不暫用殘障車位!自己好手好腳+沒腦殘,多走路有益身體健康】?載殘障家人本來就可以使用殘障車位吧?


這台車是真的依照法律規定載送殘障父親,或者只是假借殘障名義偷稅金,當然只有車主自己知道答案,他硬要說這台車本來就是買來載父親的,我也提不出確切的反證(也無此必要),但從大家看到的用語邏輯跟經驗,我認為答案很明顯了。


照你的超高道德標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以下簡稱身障人士)買車,就只能用在身障人士身上,只要不是本人開車或載身障人士出門,那就是不對。下去移個車,出門到大賣場買日常用品都要把身障人士一起帶出門才能開這台車?自己想一想合不合理吧。

至於人家後來把車主改為父親又如何?也許他一開始不知道,後來知道了,人家沒說的事情你倒是幻想一堆?事實上法律也規定一戶就是只能有一台這樣的車,同一戶同一個身障人士沒辦法再掛第二台車,並沒有規定這台車怎麼用,或是只能載運身障人士!立法者沒有規定的事情,你先腦補完了!

至於馬自達的人違不違法,你不是法官,憑甚麼認定他違法或不違法?亂扯這件事情進來幹嘛?就我看來馬自達業務有妨礙自由與恐嚇嫌疑,就看事主要不要去找檢察官聊聊看是否有達到起訴條件。
bulibi wrote:
照你的超高道德標準,...(恕刪)


這不是道德高低的問題,是願不願意回歸立法目的的問題。

現行法的立法目的是照顧殘障人士,但不包含他們的家人個人(這是法律規定的,不是我說的),所以假設不需要考慮稽徵成本,或者現實科技可以達到【論次計算車輛稅金】,為什麼不能採取【同一台車,載殘障人士的時候才免稅,但非殘障人士使用時就要課稅】的方式?

舉個簡單的例子,高速公路為什麼要從【收費站計費】改成【按路程計費】?不就是因為後者比前者更符合【使用者付費,用的多就繳的多】的立法目的嗎?那以前為什麼不直接按路程計費?很簡單,因為當時技術還沒到,或者當初沒想到有這個【更貼近立法目的】的規範方式。


很多時候,立法者採取推定立法(推定殘障人士的家人買車,會拿來載殘障人士),是因為考量執法成本,或者立法時的技術還達不到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規範方式,而【規範方式】與【立法目的】中間的落差,就是一般所謂的【法律漏洞】。

【鑽法律漏洞】如果成功了,當然是合法的(就像那些找到稅法漏洞的逃稅大戶,國稅局也沒轍),但是對的嗎?


至於前面那位【好手好腳,承認借父親名義是為了省稅,但從來不會占用殘障車位】的大哥,究竟是哪一種情形,就讓大家從文字自行解讀吧。

CSIL wrote:
甚麼時候01的道德標準變這麼低了?



你講的不無道理~


不過如果上01就可以人人高水準~

那應該呼籲大眾踴躍上來受道德洗禮

這句話我覺得你實在是太高估01了~



相機有一種奇妙又難以抗拒的吸引力...........

湾岸的千葉 wrote:
少見的小怪獸但為什麼...(恕刪)


殘障同胞怎麼可能去開這種車
難道你不了解台灣嗎 報紙都有寫了
台灣是用排氣量課稅 六千多cc每年牌照+燃料稅要八萬元
這時候有錢人就會去找殘障同胞
假設一年給他2萬元好了 然後將車子過戶給殘胞或其家屬
另外定一張"借登記"的契約 把車子的所有權利保留
如此一來原來一年8萬的稅金 變成2萬
這就是台灣 恭喜你
主管機關不知道嗎 當然知道 你能怎麼樣?
台灣是有錢人的天堂 稅收窮人繳70%~ 有錢人繳20%~
這四年來貧富拉大速度倍增 未來四年 只會更大....

lacuna0517 wrote:
殘障同胞怎麼可能去開...(恕刪)


殘障牌只有牌照稅減免 燃料稅還是要付 所以總合不會是只有二萬
但肯定會比八萬低些就是了..

另外殘障有分很多種..
朋友的爸爸因癌症割除一顆腎後也有領到殘障手冊了
但日常生活行動中基本上是完全無影響...
不知道的人應該也不會認為他有殘障手冊

CSIL wrote:
這不是道德高低的問題,是願不願意回歸立法目的的問題。

現行法的立法目的是照顧殘障人士,但不包含他們的家人個人(這是法律規定的,不是我說的),所以假設不需要考慮稽徵成本,或者現實科技可以達到【論次計算車輛稅金】,為什麼不能採取【同一台車,載殘障人士的時候才免稅,但非殘障人士使用時就要課稅】的方式?


怪怪,一開始說不違法但是道德水準低落,現在又要說不是道德高低問題,是立法問題了,你的立論基礎怎麼可以變來變去?

一個社會裡面不可能有絕對公平這種事情,就像台北市、桃園縣稅收高,收來的稅有一部分要拿去養窮縣市。如果每個縣市收的稅養自己就好,那台灣有些地方早就變成廢墟了。

立法照顧身心障礙者,絕對不是只有針對身心障礙者,其家庭、親屬責任義務也在法規內有說明,也提出縣市政府要對其家庭提供幫助以及稅捐減免。

回到這個問題,計次說法一樣會遇到我說的問題,出門到哪都要帶著人,先讓人下車再去停車都不行喔,開出去幫家人買東西不行喔。真的要做到可以啊,耗費的社會多少成本?政府派隨車人員監督?車上加裝設備偵測?法律不外乎人情,但你的做法是法律不理人情。立法者當時集體心態如何我並不知道,不過依照常理,這類問題老早就考慮過了,所以才有一戶一台的限制,避免濫用優惠。至於有人提到的高 CC 數車輛找身障人士掛人頭,這種就是錯誤的做法,這種才是真正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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