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慣犯建議要用一罪一罰偷一台車 算兩年刑期超過十台 加重二分之一刑期 最高到三十年關三十年的 假釋門檻提到四分之三刑期服滿才能出來看看誰還要偷? 而且被偷的人車子損失他也要賠償 去苦牢裡面做加工慢慢賠吧
治安快點好 wrote:這幾天真得茶不吃飯不...(恕刪) 數年前我的W211停在台中文心路旁帶客戶去吃飯回來時候,車窗被敲破, (保險公司有陪我車窗及格熱紙) 零件沒有被偷,但客戶的背包被偷了, 有MACBOOK AIR, LEICA像機, IPHONE, 港幣4萬多(我給他的佣金),護照及入台證, 搞了兩天跑了外交部辦證件才讓他回家麻煩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