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rickpth wrote:
這路口停車與交通意外是沒關係的(恕刪)
問題很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
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
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
、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第56條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
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
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
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幫忙補強法律常識
別跟自己荷包過意不去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