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nerohoho wrote:
第二項測試:22度空調下 在車室內到達22度時 會再繼續吹送冷風或自動轉送風,如果繼續吹送冷風表示沒有恆溫...(恕刪)
第二個測試建議改一下
因為就如同家用變頻冷氣,冷度到後會跑低頻(可變容積全開),除非室外溫度很低,不然不會變成送風,賓士自會拿出技術手冊自保。
abnerohoho wrote:
不會自動調整風量 ...(恕刪)
chiko wrote:
所以恆溫只能靠"風量調整"來達到?板上專家超多,樓主可以多請教他們,天空很廣的。
chiko wrote:
所有車廠都是這樣定義?您真的查過"所有車廠"的規定?重點是,就算真的是這樣,您確定在"法律上",恆溫就會"因此"而被解釋等同AUTO?
chiko wrote:
您這例子並不恰當,多少畫素與彩色黑白照相本就是兩件事,您自己以生活經驗來過度推論"千萬畫素"的內涵當然包括"彩色拍照功能",我只能說您的中文創意相當令人印象深刻,但"法律上"的文義推論不是這樣的。
chiko wrote:
首先"引人錯誤"是公平法才有的類型,消保法只有"不實"這個類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七條您可以研究一下,對方必定會引用。樓主說"如果今天寫的是 半自動恆溫 半手動 或經濟型之類的字樣 讓人覺得可能跟其他家不同 那我自己認輸 ",那請問賓士是否有分兩種"恆溫空調"?您若認為"標準型"的跟其他車廠定義相同,那當初您認知"豪華型"的差異為何?您有善盡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去了解賓士所公佈兩種恆溫空調內容差異嗎?還是您認為只要揮著消費者大旗,法律上您就都沒有注意義務?更進一步說,其他車商講的是"恆溫空調"的定義,賓士加了"標準型"三個字,您認為定義仍然應該一樣嗎?您購買時有無詢問"標準型"之意義?
chiko wrote:
至於會不會冷夠不夠冷,這根本與"恆溫"無關,無需再贅言。
chiko wrote:
目前看來若真要立刻上法院打法律戰,樓主會很辛苦,現在只能先期待公司以道德或商譽考量而讓步,法律戰想贏還是審慎嚴謹一點比較有機會。樓主既然覺得自身論述依據都很充分,君不見頂新案都可以無罪宣判了,我只能祝福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