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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賓士的反殺-GLE450訴訟後續,附上照片



時間是個很重要的因素
時間是個很重要的因素
時間是個很重要的因素

第一個時間點
甲方沒有現車
甚至原料都沒有準備
當然價金和標的物沒有確定
乙方表明要購買
因為價金和標的物沒有確定
價金和產品的必要之點沒有合致
當然就不能成立契約
所以雙方只能表明意願
和一般人所說的意向書差不多
沒有拘束雙方當事人的意思
訂金就是表明誠意
換個例子就像買房的斡旋金一樣
房子沒買到拿回來應該沒事
但要拿回來兩倍
管你是要來做啥
沒有中介會答應的

第二個時間點
甲方車輛已經下線並完成一切並要準備了
不是指進港時間喔(你看第一條有兩個條件)
當初乙方雖然進入訴訟
但並未表明解除原有的意思表示
這有兩個爭點
1起訴是否含有解除原有的意思表示
2原有的意思表示是否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從不賣給乙方的話
不見得會有第三人願意原價購買特規的東西之觀點
個人認為比較偏要約
如果起訴未有解除原有的意思表示
那表示甲方要約一直存在
只要乙方合致就成立契約了
不合理嗎????
乙方一直不叫甲方停
甲方一直把特規標的物完成
乙方說不要了
特規標的物是誰的損失
就算甲方有錯乙方也可能與有過失
舉個例子
小明把小華撞傷
小華不去看醫生
導致擦傷變破傷風
那說完全是小明的錯

其實法官也是很難
簡單的事情複雜化
然後要法官來幫忙
想想
買房子的斡旋金是不是有三十天的解除期限
當初加訂這一條就沒事了
一切都是模模糊糊
然後出了事說怎麼都模模糊糊
然後法律人都吃肉不吐骨頭的
我電機博士加法學碩士
親兄弟都要明算帳了
這無關法律或理工的思維
而是說話不要說滿
條款好好的訂
與其事後找律師
不如事前請懂法律的人看一看
如果甲方不敢訂明確的解除期限
乙方你還執意要買那風險本來就很高
法律說不喜歡大家從事高風險的行為
真的錯了嗎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白白布被染到黑的心情我很能夠理解,因為我也曾在交通事故上被撞車尾,但是對方與來處理的員警,狀似多年交好的老友,我就在語氣不佳的情況下被迫簽下和解書,說要脅也沒那麼嚴重,但是感受到的就是我不和解反而更麻煩,因為我錯的比例比較高(XXX我被人家的車頭撞到車尾,而且是行進中並未剎車),心想爭贏了我也拿不到好處,一切都有保險處理,我何苦來哉?問題就是嚥不下那口氣。
樓主的心態狀況應該也是如此,但是小蝦米對大鯨魚時,是要有輿論當靠山,在赤手空拳下小蝦米很容易落入對方有意或無意的陷阱裡(這般情節電影裏頭很常見,因為小蝦米不懂法律,大鯨魚可是養著一群專家!)
Ronniekuo wrote:
不知道耶,換作是我的話,我會接受退定,每個人的選擇不一樣


先假設額外賠償金不是樓主的真本願好了!!


搞到樓主真不爽而興訟的應該是退回60萬的預定金外

還得簽上那把人吃夠夠的保密條款協議書啊!

那張保協書內列的各內容 除了1.可讓人接受外...其餘後面的

只要樓主稍有不慎就會陷入官司賠償之地呀!!
真~善~美!
看到樓主這遭遇, 澆熄了我想買賓士的慾望.
dohan8850 wrote:
依照法官的心證這個訂(恕刪)


+1
完全同意, 盧跟貪解決不了問題。回歸買賣誠信原則才是對的, 不過賣方認為買方很盧時, 寧可不賣以免後續問題一堆, 人在江湖走, 誠信永遠是最重要的, 不然一旦列入奧客名單, 有錢也買不到某些事物或服務。


tonikaku wrote:
唉時間是個很重要的因(恕刪)
Uncle Allen wrote:
你有看前一篇?!講的(恕刪)


我之能以一派輕鬆所言 不過就事論事罷了!

沒見後面所蓋大樓回覆 已有很多明眼人勸退樓主..


就因不是當事人(理智線未給情緒面破壞殆盡) 故 我們能旁觀者清予忠告

而 我不認同其他旁觀者 明明事不關己 卻是慫恿支持告到底
........................................................................(↑一派輕鬆的真諦!?)

未提供有建設性的力證給樓主下 試問 您實際支持了甚麼? 精神還是文字?

或是該請樓主提供劃撥專戶 讓真有心支持者 實際行動提供金援換上大律師

再上訴呢? 那~您願意添多少啊!?
真~善~美!
PULONGON666666 wrote:
這是新款的還是舊款的...(恕刪)

新款吧
納蘭一直在追蹤樓主這件爭議,因非法律人, 只能幫頂一下樓。

納蘭也有與賓士交手經驗,也看過他們要我簽的"封口條款",
所以可以完全體會樓主那種被賓士當成是乞丐來討食的羞辱,
好像原本是對方的錯, 卻要受害者簽一個好像拿了什麼好處的保密條款。

禮記中"不食嗟來食"是為人的基本尊嚴,
更何況這本來的"食"就屬於消費者的。

納蘭沒資格對法律的判決有任何評論,
但對於賓士這種對待消費者的態度實在無法苟同,
1.預購玩欺負消費者的文字遊戲
2.發生問題時處理的態度
3.對消費者沒好處的保密條款(消費者只是取得他原本就應該擁有的)

納蘭上一台賓士約損失15萬拒絕他們回購要簽保密協定的要求(詳見BENZ 我的修練之旅),
為出一口氣, 在01寫了一年(大白日記)噁心他們,
我想,樓主也是為了一口氣及其自身尊嚴而提告,
我相信, 也許賓士會贏了這場官司,
但是原本可以好好解決的事(時效內誠實告知問題,請客戶退定或轉單,即使客戶拒絕德國硬要交車,憑賓士這個牌子給個優惠讓給下一個車主都不會有甚麼損失),
結果搞得大家雙輸 !

要是我是德國賓士高管, 一定火了這個決策者。

樓主辛苦了 !
既然 訂購單 非合約,
為何可以沒收訂金?

另外若此成立,
是不是消費者訂購後,
交車前可以任意更改訂購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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