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獨林每 wrote:
昨天下班的時候, 約...(恕刪)
民法第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只要能證明:1 係該大樓之磁磚;2係該大樓的磁磚砸到車;3被砸到的損害範圍(修繕的範圍與修繕所必要支出);4找出該大樓之全體區分所有人(如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委會。那就可以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