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添一瓦,這種事情太令人痛心了,政府一日不重視"酒駕問題",不給予嚴厲的懲治,就真的太對不起人民了,使人民暴露在極度高風險的"生命危機"中,這幾年來都多少案例了?多少條人命了?酒駕者還是逍遙法外,難道真的要有高官名人遇害才要重視?有人說得很難聽,說台灣是"鬼島",就"酒駕"這件事看來,此言真不假。
葉他媽的說:年輕人"只是只是只是"比較愛玩.........除了操、幹還有什麼樣的字可以表達心情?錯誤都已經犯了,人也救不回來。沒要你一家人都像聖人,但請你們一家擠出一點人性。法律就這樣,犯錯誠懇認錯端正自己態度。不是要你他媽的一家只是只是的。垃圾!
普通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殺人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義憤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所謂當場被激之當時引起殺意而實行殺人行為,而激於義憤係謂對於他人實施不義之行為,猝然遇合,有所憤激,而忍無可忍。行為之客體不問為常人或尊親屬均屬之。未成年刑責: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第 18 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