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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迷指數3 還可以動耶 (只有三天就出院了....)

幫忙添一瓦,
這種事情太令人痛心了,
政府一日不重視"酒駕問題",不給予嚴厲的懲治,
就真的太對不起人民了,使人民暴露在極度高風險的"生命危機"中,
這幾年來都多少案例了?多少條人命了?
酒駕者還是逍遙法外,難道真的要有高官名人遇害才要重視?
有人說得很難聽,說台灣是"鬼島",就"酒駕"這件事看來,此言真不假。
慈母多敗兒, 這種案例並不會消失
希望司法是公正的
硬要擠出十五字真的有點困難
尤其是要蓋這種樓
相信很多看文章的人也都是酒國英雄
這種法案,誰敢提誰敢修改?

carlos0730 wrote:
慈母多敗兒, 這種案...(恕刪)


台灣無公正 司法護富人

連法官都有恐龍了...台灣只會越來越黑

購物用 wrote:
http://www...(恕刪)


凡走過必留痕跡,河蟹前幫蓋一樓
裝傻指數3
購物用 wrote:
http://www...(恕刪)
葉他媽的說:年輕人"只是只是只是"比較愛玩.........
除了操、幹還有什麼樣的字可以表達心情?
錯誤都已經犯了,人也救不回來。
沒要你一家人都像聖人,但請你們一家擠出一點人性。
法律就這樣,犯錯誠懇認錯端正自己態度。
不是要你他媽的一家只是只是的。
垃圾!
這讓我想起電影'告白'中的情節,
孩子犯了殺人大罪,做母親的還在替小孩辦護,完全沒有任何悔意。
這樣的教育真是無言。
東森以前有做一個專題.前屏東縣議員說.過高屏溪殺人無罪.現在這個氣勢已經被謀家族YE (S)引用了喔


改了嗎.二仁溪以南.弄西郎.無罪.用錢搓喔
普通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殺人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義憤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所謂當場被激之當時引起殺意而實行殺人行為,而激於義憤係謂對於他人實施不義之行為,猝然遇合,有所憤激,而忍無可忍。行為之客體不問為常人或尊親屬均屬之。

未成年刑責: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18 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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