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得看到令人激賞的大法官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拒絕酒測,就吊銷各類駕照,三年內不得考照;被質疑處罰過重且違反工作權,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六九九號解釋,指重罰是遏止酒駕的必要手段,不違憲。(新聞標題:拒酒測吊照 大法官解釋:重罰不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99號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
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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