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ffps3 wrote:
這太容易了,用一元賣給自己,賤賣資產,結案。
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等對於公司負有受任人之義務,散見在公司法多個條文之中,這些具特定職務身分的人如有故意違背義務的行為,導致損害公司利益,就可構成刑法第 342 條之背信罪,如侵占公司財務者,則依刑法第 335 條之侵占罪處罰,兩者刑度均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以上資料來源: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620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