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租房,房東都拿文具店版本租屋契約,有幾點是非常不公平的1、租約期滿不搬,罰5倍違約金。但租約未滿趕房客走,卻不用賠違約金。2、房客因違約被告,要付房東律師費。但房東違約被告,卻不用付房客律師費。之前版上大大說,不公平的契約會被法官判無效。但問題我看的幾個判例,都基於契約自由,而判房客敗訴。請問這種契約,有無實際判例,說是無效的?要簽嗎?
文具店買的契約,只是範本,雙方可以修訂啊,把不合用的劃掉,加註雙方議定的文字就好了咩。房屋的租賃契約,不論你的角色是房東或房客,簽好約後,最好再拿去法院公證。先小人後君子。公證後的契約,若有一方違約,可以不經訴訟憑契約就可以請法院強制執行了。如果不公證,僅憑契約,也可啊,大部分的人都降子,遇到了,再來解決。先君子後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