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雖然成立要件很高,但本案是有可能成立的喔。被告指稱店家開分身帳號造聲勢,而檢方調查結果確實是店家的店員、配偶等人開分身下去戰。這下店家很慘了,「明知」自己人有開多重分身是真,還真的給人家提出告訴下去。這就是誣告了。這下子是店家要證明他不知道。好啦,店家是有千分之一的可能真的不知道,但店家很難證明他不知道。至少提出告訴時,是全店該知道的,店家的店員親友也該出聲說「真的有開分身」,而沒有。上一個誣告罪被起訴的傢伙叫林益世,壹週刊報他向陳某拿錢(著名的3-3-2-3事件)結果林益世第一時間為了辯稱清白,就帶著一票和他老婆同業的記者群,風光地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壹週刊了。哈哈哈,結果幾天後急轉直下,壹週刊登的是真的,而且林益世「明知」確有其事,還敢厚臉皮去提告,於是就誣告罪成立了。
loveusame wrote:今天一如往常的去郵筒...(恕刪) 從熱門文章點進來,深讀了將近1個小時,深覺好文不蓋樓愧對版主。數篇文章中我最難以理解店家做法的部分,莫過於版大的MTO過程………總結:第一次覺得臺灣憲法還是有用的。辛苦了!!L大!!五分!!
路過,但絕對不是來亂的。先恭喜樓主贏的漂亮。個人比較沒在重視穿著品味,但這樓和西裝那樓,在下都留了足跡。只是,好奇之餘,也有些感嘆,可能老了,觀念跟不上時代。單純的認為:做生意,特別是這種與民生極度接近的,不是應該兢兢業業的把本務做好,取得消費者信用?怪怪,反倒是,欺騙的成份,充斥在整個消費過程。非得要事實浮上檯面,生意人才能體會信用無價的道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