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顯示,李某某於2020年11月2日入職中科尚易公司,職位為機器視覺演算法工程師,雙方簽訂了勞動合約,期限為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6000元(人民幣)/月,約台幣16萬元一個月。
李某某工作內容為:1.參與醫療機器人計畫的研發工作;2.負責人體3D點雲資料的即時運動跟蹤程式及3D點雲處理演演算法研究、選擇和最佳化;3.負責基於深度學習的人體姿態識別相關演演算法的研發與最佳化;4.負責多個鏡頭聯合識別演演算法的研發;5.負責基於深度學習的樣本製作與訓練;6.負責將演演算法相關程式碼寫成規範的軟體並檔案化;7.參與產品計畫的內建、偵錯、測試、驗證等相關工作;8.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科尚易指出,自聘用合同生效後,李某某並未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以及公司安排完成相應的工作事項。李某某作為視覺演演算法工程師,在職72天,只完成了深度學習識別演演算法422行程式碼的編寫,3D點雲演演算法和多鏡頭聯合演演算法程式碼編寫均為0行,其間除去約9天的樣本訓練和拍攝,也就是63天內每天只寫了7行程式碼。而作為該職位相同水準的員工,同行業同等級每天的正常程式碼工作量100-200行。
此外,李某某在試用期的工作完成程度,嚴重不符合試用期考核評分的要求,並且在日常工作中多次違反規定越級匯報,以個人主觀判斷誤導領導、傳遞不實資訊影響公司整體工作氛圍,嚴重耽誤工作進度和效率;和同事之間不能很好的協作,容易以自我為中心,缺乏全域意識;不服從直接上級和部門領導的工作安排,不能良性溝通,耽誤部門整體工作進度。
最終法院裁定:公司以李某某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判決,公司支付李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6000元,並支付李某某2021年1月1日至12日期間工資13241.37元。

演算法是不是很困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