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g wrote:
若是有登記公司 建議找消保會比較有力...(恕刪)
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
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再來定義消費:
消費,是人類社會特有,指人類通過貨幣購買有形或無形的商品或服務,並且從中得到個人慾望的滿足。
講這些東西, 只是要告訴你
消保法 or 消保會根本不會過問 B2B 行為所產生的糾紛
B2B 的行為除非違法, 否則都只能照合約來走
報價單簽回已經算是一種簡易合約
代表上面的認同上面報價行為及承諾
根據之前樓主的訊息, 顯然廠商並沒有承諾提供原始檔
在前面也有先進提醒過了關於 GPL 的爭議, 在法律上的兩造
是原開發者 v.s. 改寫者
樓主頂多把資料提供向 OSC 反應, 樓主本人並沒有權利興頌或主張任何權利受損
再則, 之前樓主提到 MySQL 3時
就已經猜到, 如果是拿 OSC 來改, 也是古早版本的 OSC
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就算要拿 GPL 來轟, 也是拿當時 GPL 2.0 的原則來處理
唉, 這真的是典型貪便宜的下場
想一想, 如果只有幾萬元, 要人家寫那麼一堆 code
合理嗎? 程式設計師真的那麼不值錢阿?



i travell, therefore i am...
http://juan.tw

其實大家忘了想過整件事情的原委?
1.開板主並未在合約上有註明一定不可使用開放性原始碼進行程式開發?
2.對方一定有和開板主做過一次以上的網站架構確認,開版主並未立即反應說...
這種方式您無法接受,堅決要更換為該公司完整自行開發的網站程式。
基本上對方已經履行製作部份的合約,而且開版主也付了尾款,即使製作已經違反
osc的規定,但是他們耍賴不想改,版主處理起來也會的很無力,
除非簽約時有註明網站有註明保固條款(一般為一年),以及不論甲乙雙方皆禁止侵權,
而現在彼此的爭議是在開版主認為對方並未完整移交網站所有資料,
並且後續開始想撈更多,真的建議版主去把當初合約看清楚,看看是否有對自己的保障
條款,因為您簽的合約應該都是對方提供的內容,基本上都是保護他們。
真的想出一口氣,您可以看看身邊有沒有法律專業人士,或是公司有沒有法務可以諮詢。
大俠愛吃漢堡堡
Poemnite wrote:
再則, 之前樓主提到 MySQL 3時
就已經猜到, 如果是拿 OSC 來改, 也是古早版本的 OSC
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就算要拿 GPL 來轟, 也是拿當時 GPL 2.0 的原則來處理
唉, 這真的是典型貪便宜的下場
想一想, 如果只有幾萬元, 要人家寫那麼一堆 code
合理嗎? 程式設計師真的那麼不值錢阿?
雖然我是寫程式的,但我反對這個講法。
在我們做產品的時候本來注意授權就是Programmer的責任,今天你用了GPL不放source違反授權就是不對。
不然你就拿BSD License東西用,愛怎麼改就怎麼改沒人會管你。
今天偷懶用了GPL的東西然後叫不值錢,這是倒果為因的講法,要賺錢請一開始就想好要怎麼樣才能穩穩的賺。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