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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

您說的沒錯. 雖然我懷疑為什麼國外和國內的價差, 但我從未覺得我花的10多萬不值得, 唯獨後來發現他是用OSC做的, 要SOURCECODE的話還要DOUBLE價格, 我就覺得不對了.

martin0215 wrote:
樓主啊,您已經確認了...(恕刪)

謝謝. 了解.
我必須聲明, 我個人不願意以公布公司或個人名字的的方式來造成輿論的壓力甚至網友的圍剿. 對與錯常常在一線之間, 可能我也有不好的地方, 例如開工前說清楚講明白寫清楚 (當初功課做的不夠).. 但是, 若使用OPENSOURCE又不公開SOURCECODE, 該討的我會討回來.

這個論壇是一個很好分享知識的地方, 尤其這些知識都經過確認 (如GPL的規範), 希望這個文章可以維持做為對於OPENSOURCE使用方式及國內外網站設計差異性的討論, 而不要變成要攻擊特定公司. 畢竟, 這類做法看起來不只是1,2家公司這麼做.
wing wrote:
若是有登記公司 建議找消保會比較有力...(恕刪)



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
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再來定義消費:

消費,是人類社會特有,指人類通過貨幣購買有形或無形的商品或服務,並且從中得到個人慾望的滿足。

講這些東西, 只是要告訴你
消保法 or 消保會根本不會過問 B2B 行為所產生的糾紛

B2B 的行為除非違法, 否則都只能照合約來走
報價單簽回已經算是一種簡易合約
代表上面的認同上面報價行為及承諾
根據之前樓主的訊息, 顯然廠商並沒有承諾提供原始檔

在前面也有先進提醒過了關於 GPL 的爭議, 在法律上的兩造
是原開發者 v.s. 改寫者
樓主頂多把資料提供向 OSC 反應, 樓主本人並沒有權利興頌或主張任何權利受損

再則, 之前樓主提到 MySQL 3時
就已經猜到, 如果是拿 OSC 來改, 也是古早版本的 OSC
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就算要拿 GPL 來轟, 也是拿當時 GPL 2.0 的原則來處理

唉, 這真的是典型貪便宜的下場
想一想, 如果只有幾萬元, 要人家寫那麼一堆 code
合理嗎? 程式設計師真的那麼不值錢阿?
i travell, therefore i am... http://juan.tw
Poemnite wrote:
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恕刪)


因為找過幾家報價都差不多, 且都說可以做到我要的功能, 也從沒一家提過SOURCECODE的問題. 這是合乎預算不是貪小便宜.

難道2003年的OSC就可以允許不開放SOURCECODE嗎?


其實大家忘了想過整件事情的原委?

1.開板主並未在合約上有註明一定不可使用開放性原始碼進行程式開發?

2.對方一定有和開板主做過一次以上的網站架構確認,開版主並未立即反應說...

這種方式您無法接受,堅決要更換為該公司完整自行開發的網站程式。

基本上對方已經履行製作部份的合約,而且開版主也付了尾款,即使製作已經違反

osc的規定,但是他們耍賴不想改,版主處理起來也會的很無力,

除非簽約時有註明網站有註明保固條款(一般為一年),以及不論甲乙雙方皆禁止侵權,

而現在彼此的爭議是在開版主認為對方並未完整移交網站所有資料,

並且後續開始想撈更多,真的建議版主去把當初合約看清楚,看看是否有對自己的保障

條款,因為您簽的合約應該都是對方提供的內容,基本上都是保護他們。

真的想出一口氣,您可以看看身邊有沒有法律專業人士,或是公司有沒有法務可以諮詢。
大俠愛吃漢堡堡
最初不懂也沒談到是否使用OPENSOURCE 架構, 對方也未提到. 尾款付了後對方說加密是為了保護他們自己的智慧財產, 當初不懂, 雖然強調一開始就說過我必須要能夠修改檔案, 但因尊重他們的財產所以同意加密. 後來朋友指出這是OSC做的沒有人加密, 我才恍然大悟希望POST上來取得更多資訊. 如果當初我就說好我不需要SOURCECODE, 就算他用OSC我也不會這樣提出要求了.

合約是雙方理解內容狀況下簽訂才算數, 對方的合約只有一行基本上敘述所有東西都是他們的, 而他們口頭解釋內容也未提到SOURCECODE部份, 只有說我不能販賣此網站.
原始碼加密~見仁見智~
不過我自己接案的話~我是不會做的~
應該我相信~我們寫的東西~別人有本事~要用拿去用~網頁功能寫到後來~還不是大抄抄小抄~
我也不敢說~自己以前沒拿別人的來改過~

沒本事~給你看你也不知道怎摸改~

如果加密~是為了客戶收尾款~我是覺得~這樣更麻煩~
它更有理由刁難你~

個人意見拉~每個人遇到的裝況都不一樣~




Poemnite wrote:

再則, 之前樓主提到 MySQL 3時
就已經猜到, 如果是拿 OSC 來改, 也是古早版本的 OSC
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就算要拿 GPL 來轟, 也是拿當時 GPL 2.0 的原則來處理

唉, 這真的是典型貪便宜的下場
想一想, 如果只有幾萬元, 要人家寫那麼一堆 code
合理嗎? 程式設計師真的那麼不值錢阿?



雖然我是寫程式的,但我反對這個講法。

在我們做產品的時候本來注意授權就是Programmer的責任,今天你用了GPL不放source違反授權就是不對。
不然你就拿BSD License東西用,愛怎麼改就怎麼改沒人會管你。

今天偷懶用了GPL的東西然後叫不值錢,這是倒果為因的講法,要賺錢請一開始就想好要怎麼樣才能穩穩的賺。
Poemnite wrote:
想一想, 如果只有幾萬元, 要人家寫那麼一堆 code
合理嗎? 程式設計師真的那麼不值錢阿?...(恕刪)

程式寫得好,要飯要到老
現在的問題很像是買到贓貨的樣子!?
(不知道這樣比喻有沒有過份,偷別人的東西來賣是不是叫作贓貨,對OCS不瞭,亂比喻一通Orz)

我有在Linux下用C寫一些東西
不過我也不很確定可以不給客戶源碼?
因為那個編譯器GCC不是我寫的
而寫GCC的那個傢伙要求用他編譯器編出來的程式都要開放源碼

那我該不該給客戶源碼~~~幾萬行好幾個月敲出來的呀

樓主把您的網站給出來,這裡這麼多魔人說不定就能抓到些什麼
總比在那裡猜公司名稱好玩也有挑戰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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