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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這樣反制BSA可行嗎?

有點搞不清楚這篇文章有什麼好討論的...
好像一堆人在討論著要用什麼方法和策略去搶銀行一樣...

企業是營利單位,要用別人開發的軟體,本來就該付費買正版,一堆人談起反制? 感覺很像在法制國家裡,討論怎麼反制警察一般... 強盜嗎? 吃不用錢的飯?
又不是沒有別的選擇,沒人強迫你一定要用MS Office,你也可以選擇免費的Star Office , Open Office , Lotus Symphony ... or google docs
都是不錯的選擇呀! 有人強迫你一定要用付費軟體嗎?
test
kai_hsu wrote:
terminal s...(恕刪)

Terminal service登入是Terminal的授權,不能跟Office混為一談~
Office在Terminal機制下使用,還是需要有足夠的授權數的!
test
沒錯 除了要有terminal service使用者授權外
連線後所使用的軟體也要依所使用的人數補足版權
crazydark wrote:
其實最痛的都是專業軟體
很多一套都是幾十萬甚或上百萬....


是阿 IC設計用的軟體一套常常破千萬
常常在想一些資本額只有幾億的小design house
如果裡面軟體都用正版 那公司的資本額不就一大半都花在tool上....

"If your pictures suck, lense/camera may not be the first things to change."

timosky wrote:
如果裡面軟體都用正版 那公司的資本額不就一大半都花在tool上....


本來就是這樣啊!
難不成要IC design house通通用盜版,然後被告到拿資本額都不夠賠?
如果別家公司用正版軟體,賺得到錢,你用正版軟體卻賺不到,要檢討的是自己的經營策略,不是檢討要怎麼規避正版軟體查緝啊!
不要小看太陽餅國的男人啊!http://myg9.blogspot.com/
如果樓主是想要保護公司而來妨礙搜索,其實也不必叫所有員工都來配合,員工那麼多,要一一配合也很麻煩,不如把公司所有電腦皆歸為樓主的私人物品,所有員工都是向樓主借用電腦及軟體,每個人寫借據給樓主做憑證就好了,當遇到BSA來搜的時候,只要樓主出面一句話說:『這公司所有電腦皆為我的私人物品,一概不得搜索』,這樣就好了,簡單又乾脆。

而且我覺得員工沒必要吃飽太閒來與公司分享盜版責任,萬一公司真的被搜,不如就跟檢察官配合,把公司軟體的使用情形交代清楚,當證人總比當共犯好,何況檢察官已經進來搜索,怎麼可能放員工帶盜版證物離去,你不讓他查他就愈懷疑,構成可搜索的條件也不是只有要搜索票而已,該如何搜索檢察官可以視情形做認定,或是緊急申請搜索票,反正上班時間員工也不能隨便離開,只能眼巴巴等著看檢察官拿到搜索票,然後開始檢查大家的私人物品,遇到這種事員工自保都來不及,又何必自願成為盜版共犯。

我想到一個方法,不知道行得通嗎?

企業本體的公用電腦,加入BSA給BSA查,並登帳折舊;
其餘員工使用之電腦(盜版風險較大),另外設立英屬維京群島(BVI)的公司,帳列於此小公司下,
所以BSA來查,就算爆掉,也不是企業本體所屬資產,而是小公司爆掉,
況且BSA無權稽查英屬維京群島(BVI)的帳目,就算BSA神通廣大查到了,
那麼就讓這家小公司倒閉吧~~~
chaofu@hotmail.com wrote:
有點搞不清楚這篇文章...(恕刪)


規模有相當程度的公司,現在大部分都使用正版系統與專業軟體,
況且現在企業租用NB或是採購NB,都有附正版作業系統,
而且BSA會夥同「會計師事務所」稽查,因為會計師事務所要查核財務報表,
會計師事務所一看財報就知道企業有沒有支付專業軟體的權利金,
所以老闆們並不是怕這個,

怕的是,員工私自使用盜版,哪怕只是個防毒,就可以婊掉一家中小企業(罰款是龐大現金)。
BSA是因為太閒了,才有空到處找麻煩...
要反制BSA比較簡單的方法,應該是不斷的向BSA謊報檢舉吧!?
讓BSA必須一直過濾資料,甚至於讓他們造成錯誤,進入陷阱,被企業主反告! 這樣就不會太閒了!

更好玩的,就是向BSA檢舉BSA會員違反著作權法! <---這招應該沒用
因為BSA會員的軟體公司,是拿錢給BSA的,所以BSA不會找BSA會員公司(金主)麻煩!

當然,在盜版軟體的部份,BSA會員都是電腦軟/硬體公司,他們應該都會特別注意!
所以,要檢舉BSA會員的公司,必須要找其他散佈著作物的部份,把他們告一告!

例:
1. 看BSA會員公司有沒有"影印"某些書籍/雜誌/著作物,分發給員工開會/休閒/娛樂,都算是散佈著作物,屬公訴罪!
2. 看BSA會員公司有沒有公開演唱/公開播放音樂/卡拉OK,則屬於未經授權公然散佈詞曲,或未獲得公播權,同樣可以把它告看看!

當然,這就找另一個著作權告來告去的團體了!
像找 IFPI 去告BSA會員公司侵犯詞曲著作權,找 BSA去查IFPI會員公司是否有軟體侵犯著作權。
讓他們狗咬狗一嘴毛,讓那些BSA/IFPI的會員公司知道....什麼叫做著作權法!


樓主好可愛。
1.公開討論如何規避法治及檢警的調查,顯然不太想守法。
2.所謂無奈,不知道你在無奈什麼,可以用免費軟體啊!我想bsa更無奈。
3.根本不知道發言的目的何在,有夠無聊。

也好天真。
警方既然已經申請到搜索票,搜索的標的是「人」和「處所」,以便進行「物」的查扣。在搜索地點內的所有東西,是誰的根本無關緊要啊!!是誰說只能限於「企業主或企業的東西」,我實在看不懂!
再加上:
如果電腦內軟體經過合法授權,不會查扣,是誰的的根本無關緊要。沒闖紅燈也不用找警察對他說:「我沒闖紅燈」!你的東西沒事,就拿去旁邊站著,不要妨害大家作事。
如果電腦內的軟體未經合法授權,有員工出來說:「是我的!」,那因為是重製及非法使用盜版軟體的現行犯,當場就逮捕了。員工好害怕,想說怎麼會這樣,到檢察官面前趕快改口:「其實電腦是老闆的,軟體也是老闆處理的,是因為看mobile01網站上有網友發言說這樣就沒事,我才說是我的,其實我都不知道」。結果被檢察官訓斥不要隨便相信網路上的傳言,要自己判斷查證,以免害了自己。被告(這時候已經是被告了,恭喜恭喜)雖然一直哭,但是因為前後供詞不一,需要查證,想想實在有和老闆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的羈押要件,檢察官不得已,還是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羈押在看守所後,檢察官忍不住上mobile01發文,規勸其餘網友不要再笨了!

這種發言,樓主難道認為檢察官和警察都是笨蛋嗎。然後,大家以為這是新招嗎?
阿炮每次都說在他家裡找的到那隻槍和那些海洛因是阿狗的。啊難道我就不能動那把槍,要等我找到阿狗再扣嗎?
還是阿狗在,我還要先讓阿狗走,然後改天再去拜訪他,臨走前和阿狗說再見,叮嚀:「槍要收好喔,我改天再去搜索你家!」
當場要是沒帶走槍和阿狗,檢察官或警察不上報才怪!

然後什麼一個群體和數量相當多的個體?沒有這東西啦,這叫做「共同正犯」,歡迎大家到看守所一起聚聚。
什麼「沒有個人具體的犯罪證據」,這不是在討論盜版軟體的查緝嗎?都已經查扣電腦了,怎麼還會沒有犯罪證據,幫幫忙,到底在說什麼啊?

企業規模大,蒐證難度高,不會啊,既然不配合調查,短時間內又無法釐清正確的重製數量及產品內容,我只好全部帶回去蒐證,你公司沒電腦用,是因為不配合蒐證和調查,不要怪我地檢署霹靂手段。
你說怎麼可以這樣,抱歉,法律上,我有搜索票,是法官說可以的。啊社會觀感上,沒道理上次那家企業配合調查,結果有盜版軟體的電腦被查扣,你這家不配合,我反而都不能查扣,還把確實為犯罪證據及犯罪物的電腦留給你吧,對不對。

我們一台一台開機、釐清安裝軟體內容、比對產品序號,喔,要錄音錄影喔!調查完後再處理證物,不用急,不能草率,以免冤枉好人。而且企業規模大,隔天就可以把全公司的電腦再買回來,對於你營業不會有妨害啦。

啊,你說電腦裡面有資料啊。

所以我說大家都會配合。檢察官或警方到場是查緝犯罪,是公權力的行使,而且在有搜索票的情形,是連法官都認同有犯罪嫌疑,在正常情形下,不管有沒有犯罪,大家都會配合調查。只有少數有犯罪又有創意的人才會嚐試衝撞一下,但是因為犯後態度的問題,刑度和別人會不一樣。

發言前請上雅虎知識+問一下,至少mobile01水準還蠻高的。

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傳言了。這創意工作者的創意怪怪的!

還有,最近報紙都有寫女檢察官在部落格上發表上級干預的新聞,是吧?我不是要大家注意有沒有干預,是要提醒大家,檢察官、法官或警察不一定是電腦白痴,也是有人會上網的,mobile01水準高,還蠻好逛的,但是像這種發言徒然誤導網友,不是很恰當,也算是異數。

bsa的人如果有看到,請警方協助查一下吧,應該會有一些成績。讓想以身試法的人,試看看這樣反制有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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