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舉一個例子好了. 台灣有400家IC設計公司, 每家都要依靠Synopsys及Cadence的設計工具過活. 這類軟體的價格每家公司在每代製程要投資數千萬到上億不等, 但我們把他們的營業額跟下游的狀況對一下就明顯的對不起來. 事實又是如何呢?
如果賣智慧財的人能靠搜索及控告來擴張市場, 那把行銷部門裁掉大家都來告人就可以賺錢了. 但這很白痴又無效, BSA只是耍低級騙騙看不懂的離職員工而已. 要這麼有效的話所有的軟體業都來學這種小招就好, 也不用定什麼檢舉活動期限吧.
早買早享受 晚買晚後悔 不買不高興
Luzofan wrote:
經營公司的人都知道,...(恕刪)
沒錯
軟體商沒必要與自己的客戶過不去
得罪客戶傳出去了
名聲都臭了
(以前我的公司也有類似案例
而且是在大陸 更是可怕~)
所以當然是談補套數的方式計算
這樣雙方各讓一步都有台階下
補多少套數就是談判拉鋸的空間了
規定都會寫的嚴格點
但真要補到全滿 軟體公司也知道客戶只是在威脅中不得不為
吃的太過份 只是殺雞取卵 沒有必要
我也認為BSA這種騙人的行為是很可恥的
大家也應該分辨那些話是寫給老闆看的
還是你以為真的天上會掉餡餅下來
不如工作也別找了
用104的公司搜尋
從第一行開始檢舉起
管它是不是真有用盜版
寧可錯殺
10家一定也會中一家
行事曆上滿滿法院出庭行程
每天就可以算獎金算到手軟啊
但是有些軟體公司不是BSA的會員,如友立資訊(PhotoImpact,....),訊連科技(Cyberlink power dvd),這些向BSA檢舉,BSA是不受理的,就必須單獨向各家檢舉.(當作行俠仗義?,法律沒規定檢舉一定要給獎金)
因為智慧財產權並不是你持有,而屬於原軟體公司,所以必須由原軟體公司提告
**我覺得BSA的活動只是為了湊數據,讓美國方面好看,閃躲特別301法案
有點像河伯娶親的故事,為了怕河水氾濫(美國特別301法案),要村中挑選女子(四十萬中小企業中選幾家),推到河裡祭神,不過事實上還真是有效,台灣去年已經沒有在特別301中的優先觀察名單裡面了.
jason206 wrote:
有個小小的疑問, 為什麼檢舉盜版只能找 BSA ? 沒有其他管道了嗎?
例如直接拿證據按鈴控告? 直接請檢警蒐証? 可是告的人又不是產權人, 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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