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電腦 本來就 不應該在公司內使用!!!尤其是 其NB內 大部分 非合法軟體!!!會導致 公司與個人 在 法律上的一些困擾上班族 應有 知識!!!公司 也 應公告切結 以防 萬一的發生!例如 賠償等問題
使用的電腦中有他人所灌入的盜版軟體,若使用者是將電腦作營業之使用,第八十七條第五款將其「視為侵害著作權」。若使用者僅是作一般非營業使用者,則並不視為侵害著作權(user自己帶來公司,他也要負責)著作權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公佈之版本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修正)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user自己帶來,他也要負責)著作權法修法時將原條文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修改為作為「營業」之使用,使適用的範圍放寬,只要在「營業」上明知為未經合法的電腦程式著作而使用,只要證明是為營業目的的使用,即「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 (不論直接或間接營利)「營業」並不限於「營利」,私人電腦帶到公司如果不用在公事上,難道公司會允許帶私人電腦到公司處理私事嗎??這點就很難讓法官相信你帶私人電腦不是處理公事判決內容(不得佩服台灣法官文學造詣)然被告公司規模甚大,公司內部本於分層負責原則,公司高層本不可能就各事務均親力親為,必以層層節制之法,由單位主管督導,此時單位主管可謂為公司手足,怎可謂手足分擔主體之責,一但有何疏失,均係手足之錯,主體無訛?而被告公司雖均於員工進入公司之始,要求員工簽訂聘僱/保密合約書,合約書第6條亦載明要求員工使用合法電腦軟體,惟此係提醒員工注意事項,公司於員工任職期間,仍須盡此監督義務,並非謂公司即可據此合約書免除其注意義務。是被告公司竟均於知悉屬下員工使用未經授權之告訴人電腦軟體下,未為任何制止或停止使用之舉,反而一面與告訴人簽訂採購契約,一面又繼續不斷使用該違法軟體,其漠視他人智慧財產權及便宜行事之心態,甚為灼然,被告公司未善盡事業主應使其從業人員不為該等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已臻明確,自非僅以一紙工作規則或聘僱契約而得解免其責。所以公司也有責任
fmark wrote:使用的電腦中有他人所...(恕刪) 法律見解 合符人性 常理--------------------------------------------------------私人電腦帶到公司如果不用在公事上,難道公司會允許帶私人電腦到公司處理私事嗎??這點就很難讓法官相信你帶私人電腦不是處理公事========================================法條 吾輩 應當知悉 避免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