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企業的部份 因為前面有講到舉證的部份 認知要有證據 才會去抓
像如果檢方要去一個地方搜查的話 要有搜索票 才能進去 所以去搜你的地方之前 也會要有一定的可證明違法事宜的來源 可說服法院開出搜索票 才可能去搜 像企業是有人檢舉 或看檢舉人有提供什麼內容 法院開出搜索票了 也才去企業搜查 網路上看到下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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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台北分隊的現場蒐證下,發現該女性雜誌出版公司營運使用的 60 多部電腦中,非法重製安裝了多套未經授權 Adobe 軟體如 Acrobat 、 Photoshop 、 Illustrator 、奧多比麥肯邏軟體如 Flash 、 Dreamweaver 與微軟公司的 Windows 、 Office 等相關軟體,預估侵權金額超過新台幣七百萬元。因該公司無法當場提出足夠之軟體授權文件,經調查人員初步核對後,發現授權數量與安裝數量明顯不符,顯示該公司涉嫌觸犯非法重製軟體的著作權法相關法令。
檢調人員表示,在接獲舉報後,檢調就立即蒐證了解該公司所使用盜版軟體種類及電腦配置情形,並在第一時間內前往進行搜索。雖然該企業現場人員表示並非蓄意使用盜版軟體,但因合法授權證明不足,有非法重製使用侵權軟體之嫌疑,該公司必須接受更進一步的偵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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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種要現場蒐證的情形 在去搜之前 至少要有一定的搜查動機 可說服法院開出搜索票 才有辦法達成 例如法院相信檢舉人的檢舉 或檢舉人很多 或檢舉人提供足夠供檢方懷疑的違法內容事宜(甚至提供部分直接證據) 而法院願意開出搜索票
有人說在家用比較可能沒事 但如不符規定 而帶去上班用 如果是公司被人檢舉 檢舉的是別台電腦 檢查到自己的電腦 如果又像上面案例要使用者自行舉證 那會有何種情況? 除非 自行舉證時就拿出升級版的相關授權證明 而檢查人員也不查你從什麼樣的系統升上來 那個人才可能沒事 不過我講的沒事 只是講沒被抓到 或無從被抓到 並不是說合法 公眾論壇講話還是小心點好 不然混淆視聽就不太好了 像這種情形檢方會要求被調查方要提出證明 所以企業主一方講 所有證明都不見了 不知道丟哪了 那是否還能應付之後的問題? 如以上理解有誤 還請指教 覺得討論這太複雜的人可無視這篇
tachunlin wrote:
因為民法上有一句很重要的順口溜,叫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恕刪)
是啊~其實不論民事訴訟,抑或刑事訴訟,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都是可以套用的,因為被告得不自證其罪,你告我有罪,
我本來就不用跳出來證明我有罪。
除非是常威在包龍星面前自婊:我那晚XX她,隔天就有了,哪有那麼快的~~
否則實務上,是由控方負舉證之責,辯方答辯其人證、物證、事證,
皆無定罪之效力,促成法官對辯方無罪之心證,使法官做出辯方無罪之判決。
如果我們自己跳出來說把東西都丟光光了,
那就會進入常威在包龍星面前自婊的模式,最好是不要這樣說。
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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