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ulutsai wrote:
凡事不怕一萬,只怕萬一!!!我不是危言聳聽,我之前所任職服務的
公司有20多年的歷史且登記資本額3億多,台灣的公司加大陸工廠
大約近400人都能在一夕之間分崩瓦解,還搞得一堆的協力廠商跟
銀行求償無門
最近看到的判決
真如你所描述的一樣,
不過你們公司資訊人員好像逃過一劫
因為有保留簽核的證明
在加上大家的供詞不一
(因為有說到職前就有了,有說MIS裝的,MIS說Por E不會裝
是研發人員裝的,~~)
法官最後好像是用
甲○○與姓名,年籍不詳之公司成年人,共同基於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
來判決
不過你們公司的資訊人員很驚險
因為幾乎所有部門都指向他們安裝的
看來你的親身經驗給我們上了一課
你們公司是研發人員檢舉的
公司有買但不足
法官認定
甲○○明知未購買足夠合法軟體,蓄意令員工繼續使用非法
重製之AutoCAD 軟體甚明
公司名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狀況 廢止
資本總額(元) 45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 350,000,000
公司所在地 臺北縣汐止市大同路
核准設立日期 076年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097年
於民國97年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號函命令解散,
如果這資料是你們公司的
就連你出庭
你所言真的不假
fmark wrote:
如果這資料是你們公司的 就連你出庭 你所言真的不假
...(恕刪)
fmark兄 : 沒有錯!!! 我之前確實就是在這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任職服務~~

所以我才會一再鄭重的呼籲各位及各大公司行號,尊重智慧財產權使用合法正版軟體,
千萬別心存僥倖!!! 尤其是資訊及管理人員一定要不厭其煩的宣導尊重智慧財產權使用
合法正版軟體的重要性,並要隨時清查公司內部是否有同仁使用自行安裝或下載之非法
軟體,履勸不聽的累犯直接就報請公司負責人及該單位主管處理,並予以懲誡與刪除,
以免禍從天降!!!

fmark wrote:
不過你們公司資訊人員好像逃過一劫
法官最後好像是用甲○○與姓名,年籍不詳之公司成年人,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來判決
不過你們公司的資訊人員很驚險
...(恕刪)
目前只是一審結束,接下來的的二審、三審還不知道。除了可能還要再出庭應訊之外,
也要繼續飽受身心上的煎熬!!! 因為在全案三審定讞前,我及同樣被約談的多位在事發
當時早已離職許久的離職員工(包含資訊人員),誰都不知道是否每次都能全身而退~~

fmark wrote:
你們公司是研發人員檢舉的
公司有買但不足
法官認定
甲○○明知未購買足夠合法軟體,蓄意令員工繼續使用非法
重製之AutoCAD 軟體甚明
...(恕刪)
這段跟我的認知出入頗大!!!因為我們的認知是加害人有心利用IT人員的作業漏洞搞鬼,
否則那來的兩套無法啟動使用的PRO/E??? 試問有誰會去潛入門禁森嚴的RD辦公室去
安裝不能用的繪圖軟體在RD特定報廢區的電腦上???
當時在法院的偵查庭上,我也有向事務檢察官提出這段原由,不過檢察官說因為他不是
現行犯,除非我們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舉證是他個人所為或是他主動前往自首,否則法院
頂多以關係人身份傳訊他出庭詢問,對案情並沒有實質的幫助,當然這段偵查庭的供詞
也就沒有列入偵查偵查記錄之中了!!!
「能受天磨真鐵漢,不遭人忌是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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