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年底時有某軟體公司來小弟服務的公司銷售某繪圖軟體,
由於小弟服務的公司並沒有使用該軟體的需求而予以婉拒購買!
結果在今年年初時即收到BSA所傳真的"法務函",內容大概的意思為..........
.........本單位接獲檢舉,貴公司的研發單位有使用非法的工具軟體(並未註明什麼軟體).......
....本單位將於近日搜證完成.................................................
....請貴公司與該軟體公司聯絡取得合法授權(未註明那家公司).................
隨即過了2個月左右,之前的那家軟體公司又打來推銷,我又再次以不需要而婉拒,
結果,又再過了約一個月,又收到BSA所傳真的"法務函",內容與之前差不多,
只是內容多了......
之前的傳真是何時通知,但是該軟體公司並未接到我們公司與該軟體公司取得合法授權的通知,要求小弟服務的公司於某日期前取得合法授權.......
小弟的疑問是,這是不是該軟體公司自己傳真的?
而且BSA來函為什麼不是要求你移除軟體,而是取得授權?
而又不指明是那個軟體?跟軟體公司?
那是不是一定要買BSA指定的那家軟體才可以,問題是他也沒說是那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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