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o6688 wrote:
如果在填華碩...(恕刪)
謝謝你幫我找到證據,這一頁剛好證明華碩只能為了我的RMA服務收我的個資,沒有寫可以把我的個資拿去跟第三人核對變更地址。華碩把我的寄件資料告知侯先生,並讓侯先生用來變更收件人,已經超出RMA的必要範圍,是目的外利用。
這是我個人的解讀,我也問過AI跟律師他們也認同,若您還有其他想法,歡迎再討論👍冷涼~卡好 wrote:
華碩知道我的個資 沒問題 客戶知道我的個資也沒問題
但是我沒有授權他們兩方 去核對我的個資
這樣您了解嗎?不管他用電話還是文字客服
要更改地址 一定要核對送修人的姓名地址電話
nwcs wrote:
樓主一直糾結...(恕刪)
你說華碩照官網保固資料聯繫擁有者就合法,這點我理解,但保固資料證明的是卡是誰的,RMA資料證明的是卡是誰拿來寄的,這是兩段不同的契約。
卡是客戶的,所有權是他的,這點我從頭到尾沒否認,大家也沒爭議。
但卡是我寄給華碩的,寄託契約是成立在我跟華碩之間。你問為何要糾結誰送、誰是物流?因為東西是誰拿來寄的,華碩就該還給誰,不然以後原價屋、欣亞幫客人代送,華碩都可以跳過店家直接寄給客人,那代送的流程跟責任就全部亂掉了。
你問我為什麼不直接跟對方追討?因為卡現在是被華碩暫留在維修中心,還沒給客戶,我要跟客戶追什麼?我要追的就是華碩。就算真的給了,我把卡要回來也不是要那張卡,我工作室不缺一張TiS,我是要拿回占有才能合法行使留置權,請客戶把檢測費付清,我馬上還他。
我想講的核心就是程序正義。
實體正義是結果對就好,卡還給擁有者最快。
程序正義是過程也要對,要照著 華碩→我→客戶 的順序,每一段都有單據,責任才不會斷掉。
華碩為了方便跳過我直接給,對客戶是方便,對我就是把我的留置權跟我的代送證明、我跟客戶收款的權益都弄掉了,這就是程序不正義。我爭的不是那張卡,爭的是這個順序,順序對了,事情就結束了。
jiahsien wrote:
冷涼~卡好 ...(恕刪)
好,這幾題問得很好,我照順序回,你就會懂為什麼我說這是程序問題。
先回你最前面講的個資核對,這不矛盾:
我沒有禁止華碩核對我是誰,我禁止的是華碩把我的個資拿去給客戶核對,然後讓客戶來決定這張卡要不要修、要不要換、要寄去哪。
這是兩件事:
• 華碩客服核對我是不是RMA申請人,這是內部核對,拿RMA單號、寄件單、我當初留的電話就能核對,不用把我的個資洩給客戶。
• 華碩把我的姓名電話地址給客戶,讓客戶用我的資料去改地址,這是外部洩露。
一個是確認身分,一個是把我的資料當成授權給別人用,不一樣。
你問的5點,我直接回:
1. 服務費什麼時候到期?
客戶拿來時就講好有償檢測,檢測完我回報狀況給客戶,告知是卡壞要送原廠,這個時候檢測的勞務就完成了,費用就到期了。不是等華碩修完才到期。
2. 代送什麼時候完成?
代送是檢測之後的附隨服務,完成是在我把卡還給客戶的時候。但費用到期跟服務完成是兩回事,費用先到期,我才能在還沒完成代送前先主張留置。
3. 交給華碩時,留置權有沒有成立?
有。我把卡交給華碩時,檢測費已經到期,我對這張卡有牽連關係的債權。我雖然沒有直接拿著卡,但我是透過華碩間接占有,留置權不會因為這樣就消滅,不然全台灣代送的店家一送原廠就沒有留置權了,制度就崩了。
4. 替換品怎麼留置?
如果原卡換成新卡回來,新卡是原卡的代替物,留置權會及於代替物,這是民法上物的代位。不是我另外去扣一張別人的卡。
5. 付款時點有沒有約定?法律依據?
有,LINE對話就有約定檢測要收費。就算沒有寫幾月幾號付,依民法,承攬報酬是工作完成時給付,我檢測回報完,工作就完成了,債權就屆期了,所以我才有留置權可以主張。這不是我在自由擴張,是照契約跟民法928條走。
總結一句,我不是要把卡占為己有,我是要照程序,華碩還我,我扣到客戶付檢測費,我馬上還客戶,程序對了就沒事了。
你再下咒語給AI的時候 可以加一句 口氣不要太AI 不然別人有在用AI的人一看就知道這是AI回的內容😊
冷涼~卡好 wrote:我的理解是:
你說華碩照官網保固資...(恕刪)
nwcs wrote:
冷涼~卡好 ...(恕刪)
謝謝你分析得這麼細,但你這篇剛好把兩個不同的權利混在一起了,這就是我一直講的程序問題。
1. 你說客服手上只有保固個資,沒有我的寄件資料?
如果沒有我的資料,華碩當初是怎麼收這張卡的?物流單、RMA申請單上的寄件人、電話、地址全部都是我,系統一定有。客服看不看得到,是華碩內部分工的問題,華碩是同一個法人,不能說客服看不到,所以寄託契約就不存在。
2. 你說我只是個快遞、路人,對顯卡沒有任何權利,所以沒有留置權?
這剛好講反了。
留置權就是因為東西不是我的,我才能留。自己的東西不需要留置,就是因為卡是客戶的,我幫他代送,我對客戶有檢測費的債權,我對這張卡有牽連關係,我才能留。這是民法928條的要件,不是100%處置權之前就不存在,恰恰是因為所有權是別人的,留置權才存在。
如果我只是路人快遞,那原價屋、欣亞全部代送都變成路人了?代送在法律上是委任+寄託,不是路人。
3. 你說保固登錄是誰,誰就是唯一合法擁有者?
保固登錄不是所有權狀,它只是華碩方便聯繫的資料,真正的擁有證明是發票跟占有。保固條款是華碩自己寫的定型化契約,不能拿來對抗民法的寄託規定。白紙黑字要看是誰跟誰的白紙黑字,我跟華碩的白紙黑字就是那張RMA單。
所以回到你說的勝負難分:
我從頭到尾不需要證明卡是我的,我只要證明卡是我寄的,契約在我跟華碩之間,華碩就該還給我。
你說要我去告客戶侵占,卡現在還在華碩暫留,根本還沒到客戶手上,我要告什麼?
我想講的核心還是那個,實體上卡是客戶的我沒意見,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要證明東西是我的,我只是要證明,東西的保管權是我的、留置權是我的,程序上就是要照 華碩→我→客戶 走,程序對了,留置權、代送紀錄、責任才會對,華碩直接跳過我,對客戶是方便,對我就是程序不正義
neo6688 wrote:
前面同行就說...(恕刪)
不是我沒收到返件mail,是維修單位負責人主動寄信告訴我,他們沒經過我同意,擅自把返件地址改成客戶的,我才知道的😂
所以不是我沒收到信才去吵,是他們做完了才來通知我。
你說前面同行說不用留客戶資料,這才是問題起點?
同行說不用留,是保護客戶個資,這是對的,也是我工作室的SOP。問題起點不是我沒留,是華碩明明有我的RMA寄件資料,卻跳過去用保固登錄的資料去做決定。
你說華碩查保固強調所有人個資符合規定?
對,查保固要查所有人,這沒錯。但查保固是確認能不能出保,不是決定卡要寄去哪。能不能出保用保固資料,要寄去哪要用RMA的寄件資料,這是兩套資料,他們拿A資料去做B決定,程序就錯了。
你說後面沒有一個流程是錯的,華碩有照email問收件地址?
華碩是照email問了客戶,但沒問我這個寄件人。東西是我寄的,收件地址要改,依法要經過我同意,不是經過客戶同意。任何人拿送修單就能改地址,剛好就是我擔心的程序漏洞,今天如果不是客戶,是別人拿單去改呢?
你說的3個假設:
1. 客戶不付錢不是假設,是我主張留置權的前提,留置權本來就是怕不付錢才存在的程序保障。
2. 華碩沒問我,不是假設,就是事實,他們問的是客戶不是我。
3. 任何人都能改地址,不是假設,就是現在發生的事。
你說一開始用客戶名義送就好?
如果一開始就用客戶名義,那契約就是客戶跟華碩,我跟華碩就沒有寄託關係,我連主張留置權的資格都沒有了,這就是為什麼一定要用工作室名義送。
卡最後一定會回客戶,這點我從頭到尾沒否認,實體上卡就是客戶的。但我爭的是程序要照 華碩→我→客戶 走,我拿到卡才能跟客戶請檢測費,順序對了就沒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