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avinec.tw wrote:
罵得兇也是看情形...(恕刪)
法律有規定 歸還失物可以要求失物價值1/3的合理酬謝喔
謝震武講的
chiushiyuan wrote:
人性本貪樓主沒錯吧錯...(恕刪)
junberry wrote:
「一開始該公司就沒有贈與之意思」,這些都是我們這些外人透過當事人所表徵於外之意思表示來判斷!...(恕刪)
ericshliao wrote:
你說錯了。所謂的「一開始該公司就沒有贈與之意思」,並非「我們這些外人」的判斷,而是「我們這些外人」模擬法院依照正常情況下所做成的判斷。法院不會只因為價金標示為零元就全由客觀面認為這是贈與。更何況,標示為零元是因為錯誤(或被駭客入侵所致),法院既然可以從一般合理情況下,判斷雙方當事人並無贈與以及接受贈與的意思,法院就不可能依照一個被錯誤標示的價金,而逕自認定這是贈與。
你後面的發言和你前面的發言也是立場變來變去。你一開始說這是贈與時,是立於法院的立場,認為本案的契約係屬贈與。後面又改口說是立於業者一方提出的主張。現在又把法院的判斷和當事人的攻防主張混為一談,分不清楚。
你一直從價金標示為零元這一點來看,把本案的契約解釋為贈與,完全是「無視」或「曲解」當事人真意的解釋方式。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