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類總結一下
1. 言詞犀利批判道德 (目前佔多數)
2. 認同人性人性本貪 (目前佔少數)
3. 據理力爭知法言法 (末幾篇竄起的討論)
個人認為在指責他人道德之前捫心自問一下
如果您毫不猶豫的是正面的, 應該慶幸自己的道德良知在極高的境界
如果有懷疑那也不需難過畢竟自己是凡人不是聖人
我個人是比較認同人性
別說那些道德良知(我覺得太理想化...如果每個人都有極高的道德良知那就不需律法了)
如果是我, 也許會考慮, 但也可能懷疑是詐騙而作罷
不過我對廠商的說法蠻存疑的...
所以我不敢指責樓主(貪念人皆有之...)
但我也不可憐樓主(一件道德上錯的事也想引起認同...)
法律層面, 我想是這個問題比較耐人尋味比較好玩的地方
所以請正反兩方辯護律師繼續 @@"
不過個人感覺可能還是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skyline01 wrote:
法律是用來保護壞人(專鑽法律露洞)的...(恕刪)
個人的認知
法律並不一定是保護壞人(保護鑽法律漏洞的人)
但法律保護的一定是懂它的人(至少懂了才知道哪有漏洞可以鑽...

1589 wrote:
其實這個爭議問題在於0元的售價會不會成立買賣契約,亦或是贈與契約,若不成立買賣契約,自然就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無消費關係)。又因無對價(即無償)關係,對方在法律上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所以,結果可想而知。
各位大大所提之舉例,有無發現均有一個共通點,雖然標錯售價,但至少有0元以上之價格,故雙方會有對價關係存在。
參考法條:
1.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2.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YES!
我亦認為縱使買賣雙方以買賣意思合致做出0元無償交易,實質上仍是贈與,而不會因為買賣方雙方意思表示而改變其實質贈與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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