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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卡消費爭議!

小的我不是法律人...所以不能去評判 "申訴了到底會不會贏!" 這檔事

只覺得, 就算廠商不打算出貨, 最起碼也要退運費100塊還給樓主...

如果是打錯價錢, 這樣是公司內部的疏失.
如果被不明人士入侵主機, 這算是那個不明人士的關係, 不能怪罪公司, 但廠商也有責任在最短的時間內做處理. 說實在的, 這兩點都不關樓主的事, 而卻收了樓主的100塊, 這樣感覺也不合理!

但版大看到價格有錯誤, 又通知朋友來購買, 這就跟前兩個情況不太一樣! 只能請教一些法律人來解釋了!

提外話~在美國有時候在網路上真的會看到0元的東西, 那種原價80元, mail in rebate 50元, 之後又有特價50元, 而MIR時效也還沒過, 這樣就 50-50=0 元了! 而那種一堆原價30~60的, 來一個MIR, 價格常常掉到4,5塊錢左右而已. 如果每次看到這種情況都要打電話跟那個公司報備, 那可能一天要打個十幾通吧!
我發現這篇討論有許多值得學習的地方

標價特低的賣場,常常是詐騙集團的手法

詐騙,真的是靠人性的"貪"來存活

像本例,若是詐騙集團,不只連樓主的個資都詐到了

連帶輕鬆的也詐到10幾人的資料(樓主朋友)

實在不得不防

正常體制下的貪小便宜是生活的智慧(尋找特價,促銷...等等)

但是鑽漏洞的貪小便宜真的對社會和協有害

楊小姐的事件(我不認為她是卡神,只不過是耍小聰明的人)

說實在的對社會有不良影響

貪小便宜,鑽漏洞,耍小聰明

非正派的行為

人都會因為貪到便宜而高興

但絕不值得鼓勵
未來有個人會需要你
若是我絕對沒勇氣上網站大肆宣揚這種占便宜的心態
現在的道德教育..........
甚麼卡神打倒銀行財團
然後被吹捧成神
我只知道神不會去鑽漏洞
奉勸樓主撤了 文章
不要讓父母蒙羞
覺得沒教育好你
星空殘月 wrote:
我看到這篇文章強烈的...(恕刪)


官網自己不小心標了0元
樓主肯定也是知道0元買到很難才拉了10多人 (兄弟多就要賣你嗎...那你不如去搶...)
搞的旌宇官網都關了...
現在還PO上01...可能想比照創巨音效卡事件意圖用輿論凹卡
落的現在一身腥

加油吧..祝你毫不顧臉皮的抗爭能為你掙得9600GT
印第安古諺:等到最後一條河被污染,等到最後一棵樹被砍掉,等到最後一條魚被捕捉,然後你才會明白,原來鈔票是不能吃的。
唉~一個字 貪 而且還貪的理直氣壯

現在的社會是怎麼了 誠實 正直 的本質都沒有了嗎

說真的 你真的用一百買到 你也只是賺到四五千元

難道你付不起這錢嗎 每個人的錢都是辛苦錢

賺到這又如何 一報還一報 遲早要還的~

標題還下爭議勒 是鑽漏洞吧~
現在的討論區的風氣...
我常在使用BBS 以前覺得版上的人都好純樸 思慮都好敏捷 每個人講話都好好笑
現在只覺得大家只會批評 講一堆完全沒營養的話 常看到有人辛辛苦苦PO出一大篇心得文 卻因為幾個錯字
被批的一文不值

我也在01上看到辛苦分享8800GTS 320M的討論文 還要被人家怪標題亂下 只因為它是以前買貴的人 所以看不慣開版只用的標題(便宜超值)

這篇文開板的網友 我不覺得它有什麼錯 雖然鑽了漏洞 但我相信很多人看到也會想賭一睹 運氣好賺到卡 運氣在怎麼不好浪費一些時間 運費也拿的回來 是我的話會選擇忽略它的網頁啦 畢竟一定要花很多心血去橋這件事

重點是 錯的是廠商 不是網友 各位在狂損網友道德的同時 怎沒有想想廠商是否該道個歉 基本的運費也該退還給買家 不論是否是不可控制的行為 畢竟都是廠商單方面的問題 不討論錯的廠商的道德問題

至於後續牽扯法律責任 提告或消保什麼的 那是買家與廠商間的自由心證了 我個人認為可以退還運費 要是在加個小紀念品已表歉意對雙方都好

個人意見 勿情緒化
最近再01類似的文常常出現,有拿不到手電筒試乘禮上網公佈人家姓名的,
有殺價不成也來幹橋的,唉,她們都想藉由po文得到廣大鄉民的"仗義執言",
唉,社會變了!
想了一想

其實不能拿民法來看這件事

網路交易系屬定型化契約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所以應該是不會扯到贈與才對

契約無效自然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了

契約無效,買受人所交付的新台幣100元運費自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向出賣人請求返還



很多人都喜歡拿道德來作為討論事情的標準、依據

不是不好,只是要看對象

顯然此一事件內控已是無效,道德無法加以加以規範

只好用法律來就事論事

不過有高尚的道德還是比較好的啦
其實這個爭議問題在於0元的售價會不會成立買賣契約,亦或是贈與契約,若不成立買賣契約,自然就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無消費關係)。又因無對價(即無償)關係,對方在法律上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所以,結果可想而知。
各位大大所提之舉例,有無發現均有一個共通點,雖然標錯售價,但至少有0元以上之價格,故雙方會有對價關係存在。

參考法條:
1.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2.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人性本貪
樓主只不過貪個便宜
至少他還敢說出來
先不論是否會反省
反倒是生活上小弟見過的那些表裡不一的人
說的很清高似的
誰知道心裡在想什麼
=========================
小弟沒說贊同樓主的行為
只是更厭惡那些穿著道德的衣裳
底上卻見不得人的那群人
症異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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