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ubis0822 wrote:要求填寫並郵寄存證信函至該公司...(恕刪) 要寫存證信函建議內容如下:本人anubis0822基於一時貪念,妄想從貴公司誤植之錯誤,獲取不當利益事後深感悔恨,懇請貴公司原諒,除新台幣壹百元訂金當作為賠償外,並於Mobile 01公開刊登道歉啟事,以昭烱戒,並保證不再犯.我想這樣大家應該能原諒你吧!
卡神的成功,起因並不是銀行疏失而是銀行的行銷策略,銀行為了有更多的收入而來她的套利行為,小弟覺得無訪,因為她不是利用別人無心的標示錯誤紅利加倍的行銷策略是銀行為了增加收入自訂的,她不過是順著行銷策略走銀行無此行銷策略,她也無法套利,這是相對的如果刷卡買禮卷轉賣出去賺點數算不道德,那刷卡買所有東西再轉賣都不道德買賣外幣跟所有投資搞不好都不道德但是標錯價格,或有贈品,小弟覺得有買到的人算賺到商家也賺了商譽(如大受好評的PCHOME)買賣本來就沒有一定的價格,有人賺,有人賠沒有?那就算了,也沒什麼損失天上掉下來的東西, 真的有需要拼命去搶?
萬萬沒想到,這樣的一篇文章,居然可以在01成為人氣王,下午兩點發文,截至目前為止,發文數超過120篇,公幹比例高達95%以上,慘的是連google大師都出來了,好慘啊...,人在做天在看,網路上的言論都是要負責的,不要以為沒人認識你,偏偏google大師就出來指認你了。PS、這位朋友年紀還輕(1987),大家應該要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ericshliao wrote:要走到民法第226條...(恕刪) 個人也認同erichliao兄的觀點。契約雖經要約、承諾後即成立;但是要約跟承諾之前尚需認定意思表示是否一致。而本例明顯可看出0元的要約,很明顯的就是意思表示不一致。法官基於經驗法則,也會認定意思表示錯誤而判定誤契約不成立吧!!
ericshliao wrote:怎麼會走到贈與去了呢?不是免錢的就可以當成是贈與!契約的類型還得看雙方當事人主觀的意思。我想,雙方當事人當時應該沒有贈與以及接受贈與的意思合致吧。 請問一個東西我0元賣你,我的意思表示是買賣還是贈與呢? -.-"§348 買賣成立要件之一,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請問該站有要求支付該產品價金嗎?若無,非買賣非贈與,那請問為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