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io wrote:你的確犯法了還罪證確著任何人拿這篇去檢舉你的ip就會被查了然後就會有人跟你聯絡了撿到遺失物,必須先送警察局,公告招領一段時間,才會歸你所有 整個就是正義魔人的心態法律規定的是撿到遺失物要送往警局招領(明知東西是別人所有,仍有其價值,而且被發現後拒不歸還)可不是撿到丟棄物(垃圾)要送往警局招領(明顯可知該物品是被丟棄)不然我很樂意開一台垃圾車+滿滿的街頭垃圾=送到派出所招領或者是把全台灣所有路邊的資源回收者以侵占罪+竊盜罪舉發法辦
omio wrote:你的確犯法了還罪證...(恕刪) 說實話我真是有點懷疑你是要賣弄妳的法學素養嗎??如果是,麻煩你也唸好一點你自己都說,撿到"遺失物"要送警方公告但是版主是在垃圾場檢到的很明顯不是遺失物,而屬廢棄物這樣子為啥要送警方公告呢??PS...如果你硬要坳說那有可能是人家"遺失"在垃圾場的那我也無話可說了(因為再說也沒意義了)